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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再升级

来源:中国环境报 时间:2025-07-11 14: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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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正式印发修订后的《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重点对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核证减排量使用比例、碳排放配额管理及各有关部门监管职责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共设6章29条。


核心制度与国家碳市场接轨


对照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要求,在借鉴其他省市碳市场经验基础上,天津市对原《办法》逐条修改完善。修订过程充分吸纳天津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和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的意见,通过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专家专题研讨,根据意见建议进行调整优化。


本次修订对多项关键制度作出调整。其中,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截止时间由原规定的每年6月30日调整为10月31日,清缴周期延长4个月。同时,核证减排量抵销比例由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10%降至5%,实现与国家碳市场标准保持一致。


配额管理机制新增重要条款。《办法》明确规定不超过年度配额总量的5%作为调整量,用于碳排放配额调整、有偿发放和市场调节等。政策制定过程强化公众参与,要求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交易覆盖范围、重点排放单位准入条件及配额分配方案时,应当征询区级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监管职责与关键术语定义同步完善


部门权责实现精细化划分。《办法》明确,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条件,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负责年度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的确定。区生态环境局具体承担属地监管职责,配合市级部门落实辖区相关具体工作,由此形成“市级统筹—属地落实”的监管架构。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资、金融、财政、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实施监督。


关键术语定义完成系统性规范。对照国家和天津市现行相关文件规定,《办法》在第六章附则中对温室气体、碳排放、碳排放权、碳排放配额、清缴、核证减排量6个专业术语作出明确定义。


监管手段强化制度约束与流程规范。《办法》明确规定,对温室气体排放单位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的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同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业务和技术审核业务,从源头切断数据造假链条。同步完善异议处理程序,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此外,拓宽社会监督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违规行为,查实违规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将纳入天津市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市场运行基础持续夯实


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全面升级。《办法》规定,温室气体排放单位应当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开展相关检验检测,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交易风险防控机制进一步健全。碳排放权交易机构除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统一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和设施,还需及时记录交易情况并通过天津市碳排放权登记注册系统进行交割。所有交易活动纳入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运行。同时,要求交易机构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制定风险管理预案,及时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等信息;当市场出现重大交易异常情况时,须及时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采取限制交易或临时停市等措施。


配套激励措施实现制度化。《办法》明确,鼓励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向按期完成碳排放配额清缴的重点排放单位提供融资服务,支持重点排放单位以碳排放配额质押融资。同时,支持按期完成清缴的重点排放单位申报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和天津市节能降碳相关扶持政策所支持的项目。(任效良 唐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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