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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碳汇交易的主要误区和关键问题分析

来源: 碳渡 时间:2021-09-16 11:2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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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碳汇交易的主要误区和关键问题分析

李金良

(中关村绿色碳汇研究院)


摘要:林业碳汇交易在国内还尚属新鲜事物,社会公众对此认识还不够全面和深入,存在着一些误区。针对这些误区,根据有关国际规则、国家政策法规和方法学规定,结合笔者多年来从事有关林业碳汇研究和实践工作,对主要误区进行解析和澄清,介绍了林业碳汇项目最新进展,明确了林业碳汇项目额外性、中国自愿减排交易(CCER)林业碳汇项目开发与交易流程、CCER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基本条件等关键问题,分析了CCER林业碳汇交易的优势和前景,提出了促进我国CCER林业碳汇交易工作的建议,对于规范和促进我国林业碳汇交易、支持国家温室气体减排和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建设等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林业碳汇交易,认识误区,最新项目进展,CCER碳汇项目,开发交易流程,前景,建议

全球气候变化,关系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是当今国际社会最为关注的生态环境问题。全球气候变化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大量使用化石燃料和大规模毁林造成的。人类每天向大气排放大约8800万吨二氧化碳,导致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增加,二氧化碳浓度已经从工业革命前280ppm,于2005年上升到379ppm,在2015年超过了400ppm。由此,造成大气温室效应加剧,全球变暖,平均地表气候升高,相关自然灾害发生频率和强度增加。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源(减排)和增加温室气体吸收汇(增加碳汇)是国际公认的减缓全球气候变暖的主要措施。

我国近年来温室气候排放量已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在国际气候谈判中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国内钢铁、煤炭、水泥等传统产业产能过剩,经济面临巨大的转型压力,大气污染,雾霾肆掠,环境恶化,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健康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对蓝天碧水和良好环境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在这种背景下,以全球长期目标为导向,我国政府相继制定了应对气候变化战略和目标,向联合国提出国家自主贡献文件(INDC)(新华社,2015),在公平公正原则下采取自愿的减排行动。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2013年以来我国启动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7个碳交易试点以及后来启动的福建碳交易试点。在此基础上,国家将于2017年内启动全国统一碳排放交易市场。碳排放权交易或碳交易,这一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的市场机制,为中国林业的转型带来新的生长点,有利于推动以林业碳汇为代表的生态产品实现货币化,推动将“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不可否认,有关林业碳汇交易的相关事宜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尚属新鲜事物,社会上存在着这样那样的认识误区,概念混淆、过分夸大、诱导性宣传等等。针对社会上存在的有关误区,根据有关国际规则、国家政策法规和方法学规定(国家林业局,2009;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a, 2012b,2012c,2013a, 2013b, 2014a, 2014b,2016;李怒云,2016a, 2016b;李金良,2016a),结合笔者多年来从事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标准、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和交易等方面的研究和实践经验,对主要误区进行解析和澄清,明确CCER林业碳汇项目开发与交易流程、CCER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基本条件、项目额外性等关键问题,分析CCER林业碳汇交易的优势和前景,提出促进和规范我国CCER林业碳汇交易的建议,旨在为促进我国林业碳汇交易工作健康发展,推进林业碳汇交易为国家温室气体减排和全国统一碳市场建设做出更大的积极贡献。

 

1 林业碳汇交易主要误区解析和项目开发现状

根据国内外有关规则、程序和已有研究,对目前有关林业碳汇交易的主要误区进行分析和澄清,明确有关基本概念、政策法规和关键技术,以及介绍国内外主要减排机制如CDM、VCS和CCER机制林业碳汇项目开发注册最新情况(李金良,2015;李怒云,2016a, 2016b)。

(1)“碳交易”完全等同于“碳汇交易”

在互联网上或有些媒体报道中,经常可以看到,把“碳交易”和“碳汇交易”混为一谈,甚至把“碳汇交易”与“碳交易”完全等同起来,过分夸大林业碳汇交易的经济收益等等误区。实际上两者并非一致,存在着差异。

首先,需澄清几个基本概念。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定义,碳汇是从大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过程、活动或机制。森林碳汇是指森林生态系统吸收大气中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被和土壤中,从而减少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的过程、活动或机制。林业碳汇,通常是指通过森林保护、湿地管理、荒漠化治理、造林和更新造林、森林经营管理、采伐林产品管理等林业经营管理活动,稳定和增加碳汇量的过程、活动或机制(李怒云,2016b)。

通俗地讲,碳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有关规则开展的温室气体排放权或碳排放空间的交易活动,其主要目的是降低减排成本、推进低成本应对气候变化。目前国际上碳交易的产品(标的物)主要有两类,分别是占主导地位的排放配额和基于项目的减排量(如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CER,国际核证碳减排标准VCS的VCU)。与国外类似,国内碳交易的产品绝大多数是排放配额,它是政府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控排企业单位)指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排放许可);其次是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它是指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施行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改革气候[2012]1668号)的规定,经其备案并在国家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并且在来自减排项目的国家核证减排量交易中,林业碳汇项目减排量只是其中交易的一种产品类型,而绝大部分产品是来自于能源工业、能源分配、能源需求、制造业、化工行业、建筑行业、交通运输业、矿产品、金属生产等其余15个专业领域的减排项目。由此可见,碳汇交易属于碳交易的范畴,但是碳汇交易不等同于碳交易。

碳交易与碳汇交易等概念被引入我国之后,一些人或机构认为可以利用林业碳汇和碳汇交易的概念赚钱,就飞快建立“林业碳汇公司”、“碳汇林公司”、“碳汇林网”等等,可所做的事情要么与林业碳汇生产与碳汇交易无关,要么提供错误和虚假信息。还有一些人宣传“碳汇林物种”、“碳汇林苗木”等错误概念,误导公众,借机牟利,甚至有人或机构利用碳汇进行传销或开展非法集资。

森林碳储量与碳汇量的概念也经常被混淆,经常有人把森林碳储量说成碳汇量。实际上,森林碳储量与碳汇量,两者有一定关联,但是两者的概念和内涵并非一致,存在差异。森林碳储量是指截至某一个时点森林碳库中所积累的碳量。而碳汇量是指一年或一定时期内森林碳库碳储量的变化量,即增加量。

(2)“碳汇交易”是一本万利的

现在社会上还存在过分夸大碳汇交易经济收入的倾向。有些公司过分渲染碳汇交易的经济收益,号召公众 “投资碳汇赚大钱”,这是很危险的宣传。这是因为森林具有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三大效益。生态效益主要有:涵养水源、改善水质、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吸收二氧化碳、放出氧气、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气候等等,而碳汇只是其中一个功能或一个生态效益。即使能卖出去,也只是一点额外的经济收益,不可能完全抵消造林、森林经营、森林管护以及项目设计、监测和第三方审定、核证等所有的项目投入,如何赚大钱?况且碳汇要作为一种碳信用指标(碳减排量)进行交易,有许多特殊要求和条件,需要按相应规则和程序开发,进而需要付出相应的成本。

必须强调的是,我们植树造林、恢复植被和开展森林经营管理,追求的是森林的多种功能和效益,并非只是单纯卖林业碳汇。国内外温室气体项目通常分为15~16个专业领域,林业碳汇项目属于专业领域14,只是众多专业之一。

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CDM项目数据库(CDM项目数据库,2017),截至2017年9月5日,全球共有66个林业碳汇项目获得CDM执行理事会批准注册。其中,中国有5个CDM林业碳汇项目获得注册,分布情况为广西自治区2个,四川省2个,内蒙古自治区1个,注册造林面积约31万亩。注册的CDM林业碳汇项目,不到注册的CDM项目总数7730个的1%,碳汇交易量也不大。

根据国际核证碳减排标准VCS项目数据库(VCS项目数据库,2017),截至2017年9月5日,全球共有146个林业碳汇项目获得VCS批准注册。其中,中国有6个VCS林业碳汇项目获得注册,包括4个改进森林管理项目、2个造林项目,分布情况为云南、四川、福建、内蒙古、青海、江西各1个项目。另外有一个西双版纳改进森林管理碳汇项目已获VCS批准,正在走最后的注册程序。VCS林业项目减排量VCU在国际自愿碳市场上有一定规模的交易量,主要用于企业志愿减排,履行社会责任,提升企业绿色形象。

根据中国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CCER项目备案通知和备案项目数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获得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CCER项目中,截至2017年9月5日,共有15个CCER林业碳汇项目(专业领域14)获得主管部门批准注册,其中3个项目已签发首期减排量。项目类型有造林、竹子造林、森林经营碳汇项目,分布情况于广东(3个)、北京(1个)、江西(1个)、湖北(1个)、内蒙古(3个)、黑龙江(2个)、云南(1个)、河北(3个)等省市区。获得备案林业碳汇项目占总备案项目数量项的2%,签发交易的减排量也还不多。截至目前,包括CCER和北京核证减排量(BCER)林业碳汇项目累计成交27笔,成交量7.2万吨,成交金额266万元,成交均价为36.7元/吨,成交单价高于一般的CCER项目。

从国际和国内碳交易的数量上看,碳交易的产品大多数是排放配额(排放许可),作为抵消机制也交易一定比例的基于项目的减排量(包括减排项目和碳汇项目),如中国在7个碳交易试点阶段,CCER抵消比例是5-10%。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启动后的CCER抵消比例尚未发文明确。在国际碳市场和国内碳市场中,作为抵消机制,碳汇交易所占份额都还很小。因此,不应将碳汇交易的数量和收益过分夸大,误导公众。

(3)所有森林都可以进行碳汇交易

国内有不少人都认为只要是森林就可以开发成碳汇项目并进行碳汇交易,而事实并非如此。那么,什么样的林业碳汇可以交易呢?

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对碳汇的定义和国际国内碳排放权交易的有关规则,目前,能够交易的林业碳汇应该是按照有关规则和被批准的林业方法学开发的林业碳汇项目所产生的净碳汇量,即从项目碳汇量中扣除了基线碳汇量和泄漏量之后剩余的碳汇量,也就是项目减排量。并且项目必须要具有“额外性”。额外性是指碳汇项目活动所带来的减排量(项目净碳汇量)相对于基准线的碳吸收(基线碳汇量)而言是额外的, 即这种减排量在没有拟议碳汇项目活动时是不会产生的。通俗地说,额外性是指在没有碳收益或技术支持的情况下,拟议碳汇项目无法成功实施和运营的。

举个例子:现在已有的森林按原有森林模式经营管理,其生长吸收固定的二氧化碳,这个量虽然是增量,它在方法学或专业上被称为基线碳汇量,其没有“额外性”,不能进行碳汇交易。此外,现有森林的碳储量属于存量,也不能交易。当然,不能交易的森林碳储量和没有额外性的碳汇量对减缓气候变化具有重要作用。

实际上,根据国内外碳交易的有关规定,并不是所有造林项目和森林经营项目固定的碳汇都可以上市交易。必须按照相应的减排机制的规则和方法学的要求开发林业碳汇项目所产生的碳减排量并经具备资格的第三方审定核证合格且获得主管机构签发后才能进行碳汇交易。可见,只有具备额外性,符合方法学的造林和森林经营等项目产生的净增碳汇量才能进入碳市场交易。而这里所说的额外性必须根据方法学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论证,提供可核查的有效证据证明,并获得第三方审定机构的核实。

在林业碳汇项目开发中至关重要的标准或方法学是什么呢?方法学是指用于确定项目的基准线、论证额外性、计算减排量、制定监测计划等的方法指南(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a)。方法学是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和审核的标准和依据。不同减排机制的方法学不完全相同。例如,2013年以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先后备案发布了4个CCER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a,2013b,2014,2016;李金良,2016a):分别是《AR-CM-001-V01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AR-CM-002-V01竹子造林碳汇项目方法学》和《AR-CM-003-V01森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AR-CM-005-V01竹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这4个林业碳汇方法学,为我们开发CCER林业碳汇项目提供了依据和标准。其中,竹子造林碳汇项目方法学和竹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是我国首创,意义重大。又如,2013年清洁发展机制(CDM)将造林再造林方法学按湿地非湿地、大型项目和小项目整合为4个方法学,要求造林项目的土地是50年以来的无林地,而再造林项目的土地是1990年1月1日以来的无林地。

 

2 CCER林业碳汇项目开发与交易流程

 

到底应该如何规范有序地开发林业碳汇项目实现上市交易呢?根据国际国内有关规则和项目实践,林业碳汇交易项目开发与交易需要按一定的程序进行。本文将以当前在国内碳市场可以交易且林业部门最为关注的CCER林业碳汇交易项目为例进行说明。根据国内外的通行做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本文将CCER林业碳汇项目开发流程归纳为7个步骤:分别是项目设计、项目审定、项目备案、项目实施、项目监测、减排量核证及其备案签发(见图1 CCER林业碳汇项目开发与交易流程)。其余类型的林业碳汇项目开发流程与此大同小异,如CDM碳汇项目在提交联合国注册前需要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批准函(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2011),而VCS碳汇项目不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获得批准。各步骤承担单位的差异主要在于项目审定核证机构和项目注册和签发部门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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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CCER林业碳汇开发与交易流程

 2.1 CCER林业碳汇项目开发流程

根据图1开发流程和碳汇项目开发实践经验,将各步骤所做的重要工作总结介绍如下:

第一步:项目设计。

由技术支持机构(咨询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基准线识别、造林作业设计调查和编制造林作业设计(造林类项目),或森林经营方案(森林经营类项目),并报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获取批复。

请地方环保部门出具环保证明文件(免环评证明)。

按照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发改气候﹝2012﹞2862号)和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的相关要求,由项目业主或技术支持机构开展调研和开发工作,识别项目的基准线、论证额外性,预估减排量,编制减排量计算表、编写项目设计文件(PDD)并准备项目审定和申报备案所有必需的一整套证明材料和支持性文件。

第二步:项目审定。

由项目业主或咨询机构,委托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备案的审定机构,依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和选用的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独立审定。项目审定程序又细分为7个环节,详见《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由项目业主或技术咨询机构,跟踪项目审定工作,并及时反馈审定机构就项目提出的问题和澄清项,修改、完善项目设计文件。审定合格的项目,审定机构出具正面的审定报告。

截至目前,具有资质的审核CCER林业碳汇项目的审核机构有6家: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CEC)、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CEPREI),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科技信息研究所(RIFPI)、中国农业科学院(CAAS)。

第三步:项目备案。

项目经审定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项目备案。项目业主企业(央企除外)需经过省级发改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需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真实性的证明,主要证明土地合格性及项目活动的真实性。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专家进行评估,并依据专家评估意见对自愿减排项目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备案。

第四步:项目实施。

根据项目设计文件(PDD)、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和造林或森林经营项目作业设计等要求,开展营造林项目活动。

第五步:项目监测。

按备案的项目设计文件、监测计划、监测手册实施项目监测活动,测量造林项目实际碳汇量,并编写项目监测报告(MR),准备核证所需的支持性文件,用于申请减排量核证和备案。

第六步:项目核证。

由业主或咨询机构,委托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核证机构进行独立核证。核证程序又细分为7个环节, 详见《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由项目业主或技术咨询机构,陪同、跟踪项目核证工作,并及时反馈核证机构就项目提出的问题,修改、完善项目监测报告。审核合格的项目,核证机构出具项目减排量核证报告。

第七步:减排量备案签发。

由项目业主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减排量备案申请材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专家进行评估,并依据专家评估意见对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备案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给予减排量备案签发。

2.2 CCER林业碳汇交易流程

根据通行做法,CCER林业碳汇交易有以下两种方式。

方式一:项目林业碳汇CCER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签发后,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碳交易所交易,用于重点排放单位(控排单位)履约或者有关组织机构开展碳中和、碳补偿等自愿减排、履行社会责任。这是主要交易方式。

方式二:项目备注注册后,项目业主与买家签署订购协议,支付定金或预付款,每次获得国家主管部门签发减排量后交付买家林业碳汇CCER。

 

3 CCER林业碳汇项目开发的基本条件

 

截至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备案的CCER林业碳汇项目使用的方法学有4个,分别是《AR-CM-001-V01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AR-CM-002-V01竹子造林碳汇项目方法学》和《AR-CM-003-V01森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AR-CM-005-V01竹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CCER林业碳汇项目要根据这些林业方法学进行开发,并且具备“额外性”,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则进行独立审定与核证,才有可能获得国家主管部门的备案和林业碳汇CCER签发,进行实现碳汇交易。

CCER林业碳汇项目活动开工时间不早于2013年1月1日且3年内完成项目审定公示(2016年以后的新规定,有关文件已讨论多次,但至今尚未正式发文)。

为维护有关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CCER林业碳汇项目在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申请前,需要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真实性证明(2016年后的新规定,已开始施行,但尚未正式发文)。

根据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4个CCER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a,2013b,2014,2016;李金良,2016a),将CCER林业碳汇项目开发的适用条件或基本条件归纳如下:

3.1 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的适用条件

(1) 项目活动的土地是2005年2月16日以来的无林地。造林地权属清晰,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

(2) 项目活动的土地不属于湿地和有机土的范畴;

(3) 项目活动不违反任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且符合国家造林技术规程;

(4) 项目活动对土壤的扰动符合水土保持的要求,如沿等高线进行整地、土壤扰动面积比例不超过地表面积的10%、且20年内不重复扰动;

(5) 项目活动不采取烧除的林地清理方式(炼山)以及其它人为火烧活动;

(6) 项目活动不移除地表枯落物、不移除树根、枯死木及采伐剩余物;

(7) 项目活动不会造成项目开始前农业活动(作物种植和放牧)的转移。

本方法学的适用的碳汇造林活动不包括竹子造林。

3.2 森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的适用条件

(1) 实施项目活动的土地为符合国家规定的乔木林地,即郁闭度≥0.20,连续分布面积≥0.0667公顷,树高≥2米的乔木林;

(2) 本方法学(版本号V.01.0)不适用于竹林和灌木林;

(3) 在项目活动开始时,拟实施项目活动的林地属人工幼、中龄林。项目参与方须基于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中的林组划分标准,并考虑立地条件和树种,来确定是否符合该条件;

(4) 项目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森林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或规程;

(5) 项目地土壤为矿质土壤;

(6) 项目活动不涉及全面清林和炼山等有控制火烧;

(7) 除为改善林分卫生状况而开展的森林经营活动外,不移除枯死木和地表枯落物;

(8) 项目活动对土壤的扰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i) 符合水土保持的实践,如沿等高线进行整地;

(ii) 对土壤的扰动面积不超过地表面积的10%;

(iii) 对土壤的扰动每20年不超过一次。

3.3 竹子造林碳汇项目方法学的适用条件

(1)项目地不属于湿地;

(2) 如果项目地属方法学规定的有机土或符合方法学所规定的草地或农地时,竹子造林或营林过程中对土壤的扰动不超过地表面积的10%。;

(3) 项目地适宜竹子生长,种植的竹子最低高度能达到2米,且竹秆胸径(或眉径)至少可达到2厘米,地块连续面积不小于1亩,郁闭度不小于0.20;

(4) 项目活动不采取烧除的林地清理方式(炼山),对土壤的扰动符合水土保持要求,如沿等高线进行整地,不采用全垦的整地方式;

(5) 项目活动不清除原有的散生林木;

3.4竹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的适用条件

(1)实施项目活动的土地为符合国家规定的竹林,即郁闭度≥0.20、连续分布面积≥ 0.0667 ha、成竹竹秆高度不低于 2 m、竹秆胸径不小于 2 cm 的竹林。当竹林中出现散生乔 木时,乔木郁闭度不得达到国家乔木林地标准,即乔木郁闭度必须小于 0.2;

(2)项目区不属于湿地和有机土壤;

(3)项目活动,不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森林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

(4)项目采伐收获竹材时,只收集竹秆、竹枝,而不移除枯落物,项目活动不清除竹林内原有的散生林木;

 (5)项目活动对土壤的扰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i)符合竹林科学经营和水土保持要求,松土锄草时,沿等高线方向带状进行,对项目林地的土壤管理不采用深翻垦复方式;(ii)采取带状沟施和点状篼施方式施肥,施肥后必须覆土盖严。

 (6)采用附录 1所列的一项或多项竹林科学经营技术措施。

 

4 CCER林业碳汇交易的优势和前景

 

林业已纳入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进程,在国际气候行动中越来越受到关注。林业议题几乎是每次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最受关注且最易达成共识的谈判议题。根据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林业具有多种效益,兼具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双重功能,是未来30-50年增加碳汇、减少排放成本较低、经济可行的重要措施(国家林业局,2009)。2015年6月,中国政府发布了《强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国国家自主贡献》,确定了到2030年的自主行动目标:二氧化碳排放2030年左右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达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45亿立方米左右。2015年12月联合国巴黎气候大会达成全球减排新协定《巴黎协定》,并将林业作为单独条款列入《巴黎协定》,从国际气候治理法定文件中进一步加强了林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的重要功能和地位,特别强调了森林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减贫等重多非碳效益。《巴黎协定》森林条款明确规定:2020年后各国应采取行动,保护和增强森林碳库和碳汇,继续鼓励发展中国家实施和支持“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排放及通过可持续经营森林增加碳汇行动(REDD+)”,促进“森林减缓以适应协同增效及森林可持续经营综合机制”,强调关注保护生物多样性等非碳效益。这些国际国内文件和行动充分表明,林业具有重要的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功能,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具有特殊地位。而林业碳汇项目,具有多重效益,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开展林业碳汇交易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政府已经将林业CCER作为抵消机制纳入国家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为林业发展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国家发展改革委相继备案了4个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建成了国家登记簿,开展了7省市的碳交易试点,取得了许多碳交易的实践经验和教训。国家和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推进国家温室气体减排和全国统一碳市场建设的政策和文件,开展了大量的能力建设和前期准备工作,决定将于2017年内启动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批准备案了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与合作伙伴广东林业规划院、浙江农林大学、美国环保协会等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和资金支持开发的全国首个CCER碳汇造林项目“广东长隆碳汇造林项目”和全国首个CCER竹子造林碳汇项目“湖北省通山县竹子造林碳汇项目”,并且广东长隆碳汇造林项目首批碳汇减排量CCER已于率先于2015年5月25日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签发备案,且以每吨20元的单价成功实现交易,用于广东碳交易试点的控排企业粤电集团减排履约,为我国开发林业碳汇项目和开展碳汇交易提供了学习样板和项目经验(中国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2017;李金良,2016b)。可见,目前我国已经具备开发CCER林业碳汇项目和开展碳汇交易的重要条件和实践基础。

由上可见,国际和国内形势以及实践基础都有利于中国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尤其有利于CCER林业碳汇交易的开展。全国碳交易和林业碳汇交易面临难得的历史新机遇。林业碳汇具有多重效益,因此在全国碳市场中较其他减排项目具有较大优势,前景看好。

 

5 促进我国CCER林业碳汇交易的建议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CCER林业碳汇交易工作健康发展,促进国家温室气体减排,推动国家生态建设,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支持国家生态文明建设作贡献,提出以下建议:

(1)鉴于林业碳汇项目具有显著的多重效益,建议国家主管部门在制定抵消机制政策时适当向林业倾斜,鼓励重点排放单位(控排企业单位)优先购买并使用合格的林业碳汇CCER进行减排履约,支持林业生态建设,促进国家可持续发展。

(2)建议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气候主管部门和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要求,抓好CCER林业碳汇项目开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保证CCER林业碳汇交易工作真实合规,健康发展。

(3)建议项目业主和技术咨询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则程序和CCER林业方法学的要求,认真组织林业碳汇项目的开发和管理,切实采取真实有效的林业增汇减排技术措施,严格按照批准的造林作业设计或森林经营方案和项目设计文件(PDD)实施营造林项目,确保项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实现项目预期的造林和森林经营成效,林分生长量达标,达到项目预期的增汇和多重效益的目标。

(4)建议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和所选用的CCER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的要求,严格审核把关,杜绝造假,确保通过审定核证的每个林业碳汇项目都是真实合规的,核证减排量是准确可信的,严格维护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三方独立审核机构的权威性和碳信用指标(CCER)的公信力。

(5)建议有关科研机构、咨询机构,根据碳汇林业发展的实际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则,组织开发生产实践中确实需要的新的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为开发新的林业碳汇项目提供方法指南和标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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