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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点排放单位能买卖碳配额吗?

来源:中国环境APP 时间:2026-02-10 16: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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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依法服务保障碳市场建设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四件典型案例,回应了碳市场法治建设中的若干重要问题,涵盖碳排放权交易合同效力认定、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法律属性界定,以及“碳汇认购”在替代性修复责任中的规范适用等方面。


“全国碳市场已进入快速发展新阶段,健康运行离不开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与法治环境。”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赵柯介绍,最高人民法院、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典型案例,旨在统一涉碳新类型案件的裁判标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评价和引导功能,为市场参与主体提供稳定预期,促进碳市场在法治轨道上规范发展。


为非重点排放单位参与交易“正名”


碳市场的有效运行,首先依赖于清晰、稳定的交易规则和广泛、合法的参与主体。然而,实践中,对于非重点排放单位能否成为适格的交易主体、其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曾存在疑问。本次发布的“四川某发电公司诉北京某环保公司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纠纷案”对此给出了明确答案,回应了碳市场建设初期关于交易资格与合同效力的核心关切。


在该案中,作为重点排放单位的发电公司为完成配额清缴,向非重点排放单位的环保公司采购配额。环保公司违约后,以自身不具备交易主体资格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碳市场的交易主体并不局限于通过初始分配获得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只要双方约定通过国家统一的交易系统进行规范交割,其合同目的合法,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依法认定合同有效。违约方需承担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差价损失。


本案中,人民法院遵循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和绿色原则,依法确认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完成结算交割的合同合法有效,驳回北京某环保公司提出的其并非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不具备碳排放权交易主体资格导致合同无效的主张,明确碳市场的交易主体不限于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


“本案明确了碳排放权交易合同效力的判断规则,为重点排放单位购买碳排放配额履行清缴义务提供了规则指引和法治保障,助力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服务绿色低碳转型。”赵柯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2月发布的《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已对相关工作提出原则性要求。此次通过典型案例,将抽象意见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裁判规则,有效维护了市场诚信与交易安全,为碳市场扩容与活跃发展扫清了法律障碍。


界定新兴权益属性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是碳市场体系的重要补充,其健康运行依赖于对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法律性质的清晰认定。然而,这一兼具环境效益与财产价值的新生事物,在交易实践中引发了诸如“如何开票计税”等具体纠纷。


“青海某化工公司诉深圳某环保科技公司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合同纠纷案”直面了这一核心问题。法院判决首次在司法层面明确:核证自愿减排量是一种新类型的民事权益客体,系交易主体合法拥有的财产性权益,产生减排效果的同时并承载着服务“双碳”目标的公益属性。基于此,并结合相关财税管理规定,法院明确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应当参照“无形资产”相关科目进行税务处理。销售方在收取价款后,负有向购买方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的法定义务。


“该案在依法界定核证自愿减排量法律性质的基础上,明确了其财税处理方式,有效回应市场关切、明晰市场规则,推动了碳市场机制优化完善。”赵柯指出。


该案判决发布后,与后续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专门增值税政策口径及交易平台将挂牌价明确为含税价的规则修订相呼应,形成了“政策—司法—市场”之间的高效联动。近年来,人民法院与相关行政部门不断加强协同,共同引导全国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生态环境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还通过制度建设持续深化协作,共同推动在《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等重要政策文件中,将完善裁判规则、加大违法犯罪联合打击力度等内容予以明确,系统提升了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法治保障水平。


规范“碳汇认购”责任适用


在涉森林、湿地等生态破坏案件的恢复性司法实践中,如何科学量化并有效补偿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尤其是固碳功能)的损失,一直是难点。本次发布的两起“碳汇认购”案例,展现了司法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协同,在责任承担方式上的重要创新。


在“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诉文某某等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侵权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被判处以“认购经核证的造林碳汇”方式,替代履行其林木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在“上海市宝山区某公司毁坏绿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中,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磋商,与赔偿义务人达成协议,要求其除了原地补植复绿,还需额外购买林业碳汇,以赔偿从损害发生到生态恢复至基线水平期间的固碳释氧等服务功能损失。


“这两起案例规范了‘碳汇认购’这一替代性修复责任的适用。”赵柯认为,“碳汇认购”这种方式创新性地将生态环境修复、应对气候变化、市场激励与法律责任有机融合,不仅有助于减少碳排放量、丰富生态环境法律责任体系、服务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也为破坏森林等具有固碳功能生态系统的执法司法工作提供了具有示范意义的替代性修复方案。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与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碳汇认购”的规范适用,通过共同制定司法解释、发布典型案例、纳入案例库等多种方式加强指导。展望下一步,赵柯表示,生态环境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相关单位进一步推动完善全国碳市场法律法规制度体系;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持续发布涉碳市场典型案例,把具有规则引领意义的案例纳入人民法院案例库,全面保障全国碳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加快建成更加有效、更有活力、更具国际影响力的碳市场。(作者:中环报记者张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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