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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泉州两男子栽了!

来源: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时间:2023-03-22 19: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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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退耕还林政策的逐年实施,野生动物的踪迹也越来越多,有些人便开始动起了歪心思,开始捕猎野生动物以谋取私利。


2020年泉州永春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全县为野生动物禁猎区、2020年至2025年为禁猎期、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及猎捕方法。可最近有人 却在顶风作案。


近日,永春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接到线索称,辖区内疑似有人在进行非法狩猎。接报后,永春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开展核查工作。通过分析研判发现张某森(男,36岁,永春桃城人)、陈某伟(男,30岁,永春呈祥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经缜密侦查、周密部署,森林警察大队联合刑侦大队、桃城派出所、呈祥派出所分别于2023年3月8日、3月14日在张某森、陈某伟的家中将其抓获,共缴获猎夹及警报装置作案工具33套。



经审讯:张某森在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曾通过某网购平台店铺购买22套猎夹,并将其中17套猎夹安放在桃城镇仑山村、蓬壶镇仙岭村、仙夹镇龙美村的山上,用于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陈某伟在2022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通过某网购平台店铺购买11套猎夹,并将其中9套猎夹安放在呈祥乡东溪村的山上,用于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目前,张某森、陈某伟因涉嫌非法狩猎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相关法律:


非法狩猎罪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警方提示


私设捕兽夹等狩猎行为对人和野生动物都极具威胁,涉嫌违法。广大群众登山时要谨防隐藏在草丛中的捕兽夹等陷阱,记得携带通信工具,如果不幸被捕兽夹夹住或遇险,应保持冷静应对,尽快拨打“119”或“110”报警电话求救。


N海都全媒体记者 黄晓燕 通讯员 周金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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