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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利剑”专项行动 严格打击违法行为

来源: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蒸湘分局 时间:2022-07-20 15: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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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利剑”专项行动    严格打击违法行为

——湖南省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蒸湘分局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蒸湘大队

联合出击打击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1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蒸湘分局对衡阳博豪医院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医院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并将该医院违法线索移交蒸湘执法大队。


3月23日,蒸湘执法大队对该医院开展执法调查。经查,该医院于2022年2月17日经蒸湘区卫健委批复住院床位扩建至45张,并投入运行。检查其病毒废水处理设施现场及治理合同书,发现该医院规模扩大后,其病毒废水处理能力并未同步增加,仍然是使用刚开业19张病床数时的废水处理系统。


【调查处理】


经查实,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关于规模的规定,该医院生产能力增大30%以上的行为属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且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医院下达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立即停止建设,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二)实施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衡阳博豪医院下达《行政处罚事决定书》,罚款17814.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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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博豪医院扩建至45张床位


【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擅自扩建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的违法案件,该医院规模扩大后,其病床数量大于20张床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依法严厉打击。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应切实增强环境守法意识。下一步蒸湘分局将继续按照“利剑”行动工作要求,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杜绝此类案件再次发生。(刘亚林 李俊,唐正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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