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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获野生鸟类940只!这伙人全判了!

来源:黑龙江省农垦中级人民法院 时间:2023-07-03 17: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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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张网捉鸟,下套捕兽”之下,仍有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打起了野生动物的歪脑筋,非法猎捕甚至杀害野生动物。记者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绥北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典型的危害珍贵野生动物案件。


2022年8月初,被告人都某某在无猎捕许可证的情况下,联系被告人蔡某某寻找捕鸟地点,蔡某某同意后便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进行踩点。随后,都某某将捕鸟工具网杆邮寄给蔡某某,蔡某某将其藏匿于自家车库内。同年8月13日,都某某驾车携带粘网、地钉、诱鸟设备、鸟笼和捕兽夹等工具来到沾河林业局。次日,张某某带领都某某、蔡某某共同驾车来到龙镇农场第六管理区六道岗及七道岗附近查看事先找好的捕鸟地点。之后都某某、蔡某某在七道岗1号玉米地南、北两侧先后立下36片粘网并铺设诱鸟设备。数日后,都某某又在六道岗2号黄豆地北侧、七道岗2号黄豆地北侧陆续立下38片粘网、诱鸟设备并铺设兽夹。2022年9月5日,张某某怀疑捕鸟一事被公安机关发现,便向蔡某某通风报信,蔡某某将此事告知都某某。都某某于2022年9月7日驾车逃离,造成大量珍贵野生动物死亡。


经鉴定,粘网捕获褐柳莺、眉鹀、扇尾沙锥、红喉歌鸲等各类野生鸟类共计940只,使用捕兽夹捕获香鼬1只,其中,国家二级保护鸟类732只,国家保护的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157只。国家二级保护鸟类价值人民币1125000元,国家保护的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47600元,总价值共计人民币1172600元。


法院经审理,被告人都某某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蔡某某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野生动物在生态环境中有着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生物物种多样化,才能保持生态的平衡,使人类自身拥有良好的生存环境。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都是我国刑法所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切不可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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