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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擅自毁林被罚补种树木却非适宜树种 法院判决监管方怠于履行法定职责

来源:北京青年报 时间:2022-08-10 10: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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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水库是华北地区第一大水库,保护好这里的生态环境,对于北京乃至华北地区都有积极意义。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8月5日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暨法治保水工作新闻通报会,介绍了密云法院为当地生态环境司法护航的相关工作。


据介绍,密云法院将位于水库一级保护区的溪翁庄法庭设置为“保水法庭”,与环境有关的24类民事案件、15类刑事案件和9类行政案件均由保水法庭集中审理。


通报会上还介绍了多个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如某公司在库北某山场修建防火道时,未经许可,擅自推挖损毁柞树、油松、桑树、柳树、榆树、椿树369棵,经鉴定总材积19.2535立方米、总价值8826.45元。某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某公司补种三倍同类树种共计1107株,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26479.35元。后某公司补种了樱桃树1197棵、板栗树6棵。检察院认为,事发地块林地性质为一级林地,森林类别为生态公益林,林种为水土保持林。某局对某公司未按照处罚要求进行补种的行为怠于履行监督执行职责,故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某局怠于履行代为补种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某局履行对补种幼苗的成活率进行检查验收的职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局对本地区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负有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在行政相对人补种树苗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负有代为补种的法定职责。本案中,某公司毁林地块林地性质为一级林地,森林类别为生态公益林,林种为水土保持林。某局要求补种的桑树、柳树等树种均为水土保持林适宜树种,但樱桃树并非水土保持林主要适宜树种。由于补种的樱桃树与某局责令补种的树种有异,且不属于水土保持林主要适宜树种,应视为补种不符合有关规定。审理中,某公司依法补种了合格树种,故检察院撤回该项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某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本案系滥伐林木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生态公益林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等功能,同时也为各种野生动植物提供了自然的栖息地,是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的重要保障。本案中,某公司违反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法规,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蓄积达19.2535立方米,数量较大,对国家森林资源造成破坏。本案裁判确认某局怠于履职行为违法,有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有助于加强林业资源监管保护,促进库区森林生态环境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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