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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碳市场的“配角”——CCER

来源:新金融评论 时间:2021-08-16 16: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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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上线。在碳市场中,可交易的碳排放权主要有两个品种,一个是“主角”——碳配额,另一个则是“配角”——CCER(China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即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小新主要给大家介绍一下CCER这个碳市场的“配角”。


什么是CCER?


根据我国生态环境部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中的定义,CCER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听起来很复杂,简单来讲,CCER就是一种碳抵消机制,即控排企业向实施“碳抵消”活动的企业购买可用于抵消自身碳排的核证量。


CCER的中文名称是“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为了更好理解它的涵义,我们不妨从其复杂的名字中拆分出两个关键词:“核证”与“自愿”。


“核证”指的是一个CCER项目在进入市场前,首先需要经过一系列严格的量化考察以及层层备案,“自愿”指的是这一交易标的有别于国家强制划分的碳排放配额,是一种环保减排项目主动发起的减排活动。将二者结合起来看,CCER就是一种“经官方指定机构审定并备案,由环保项目或企业主动创造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与只进行配额交易的全国性碳市场不同,CCER市场允许非重点控排企业进入,并为这些企业出售其经审定的自愿减排量提供了交易平台。这就为我国实行总量控制的碳交易体系带来了抵消机制——控排企业不仅可以在全国碳市场直接购买其他企业的排放配额,也可以选择在CCER市场上购买基于环保项目的自愿减排量用于抵消自己的碳排放量。


由于CCER项目种类广泛,所涉技术繁多,为避免过多的CCER涌入本地对碳配额市场造成冲击,在各地的CCER试点中,或多或少都规定了CCER可用于抵消的比例,基本在5%-10%不等。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只有配额不足的超排企业才有需要购买CCER,非超排企业也可以通过购买CCER置换其富余配额并将富余配额拿到配额市场上出售——这取决于该时点CCER和配额价格孰高孰低。但一般情况下,CCER往往比碳配额更便宜,所以一些重点控排企业通常会购买使用CCER抵消碳排放配额的清缴。


总结起来,CCER抵消机制,不仅可以扩大碳市场参与主体,以市场化补偿手段,促进林业、清洁能源等环境友好型产业发展,还可以降低控排企业的履约成本。


CCER的“生产工序”


CCER要想交易,首先要先经过“核证”。而“核证”就需要一系列的方法学。方法学是确定项目基准线、论证额外性、计算减排量、制定监测计划等内容的方法指南。截至目前,已经在发改委备案的方法学有超过200个。而如此多的CCER方法学,在实际使用中却是高度集中的。据统计,在经审定的2000多个项目中,有约90%的项目都集中使用了某几个方法学,遗憾的是,经备案的大部分方法学几乎没有实际的应用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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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可交易的CCER项目从诞生到进入市场,需要经历至少六道工序。分别是:项目文件设计、项目审定、项目备案、项目实施与监测、减排量核查与核证,以及减排量签发。


首先,由项目所有者按照国家发改委规定的标准格式填写项目文件,并提交至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审定,审定机构负责对项目文件进行审核并编制项目审定报告;项目经过审定后,提交至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已备案的项目可按照设计文件开展工作,并由专业的监测机构出具项目监测报告;在项目实际产生减排量后,再由专业核证机构对减排量进行核证,随后国家主管部门对减排量进行备案,并签发正式的CCER。完成这个程序通常需要8个月的时间,之后CCER才可以进入碳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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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华宝证券


CCER起源于国际,发展于国内


实际上,CCER并非中国独有。在国外,它叫CER,是《京都议定书》中提出的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衍生,主要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进行交易。


(1)《京都议定书》与碳抵消的国际合作


1992年5月,为应对气候变暖问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通过。1997年12月,在该框架公约下,缔约方大会在日本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对签署协议的发达国家提出二氧化碳强制减排量,但未对发展中国家提出具体要求,同时还提出了三种全球性的碳抵消合作机制,其中一项便是清洁发展机制(CDM)。


CDM机制主要是指,签署协议的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协助发展中国家在本国建设绿色减排项目,所创造的减排量可被提供支持的发达国家用于抵消自身的碳排放量。简单来说,就是发达国家用资金和技术购买发展中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权,用于抵消其规定的碳排放指标。在CDM机制下,发展中国家交出的排放权被称为“核证减排量”(CER)。CDM 项目主要集中在新能源(包括风能、水能、太阳能)、生物质发电、垃圾填埋气体发电等领域。


1998年,我国加入了《京都议定书》的缔约国行列。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主要通过CDM机制参与全球碳市场。


2002年,中国首个CDM项目诞生,合作对象是荷兰,荷兰政府与中国签订内蒙古自治区辉腾锡勒风电场项目,自此,中国CDM市场正式拉开序幕。


此后,一直到2012年,我国获欧盟批准的CDM项目总数超过3000个,总数居全球首位。但就在2013年,由于CER的最大需求方欧盟规定从当年起只购买 LDCs (最不发达国家)的CER, 从而导致我国CDM签发数量大幅减少,中国的CDM一级市场 (与原始减排主体间交易的市场)受限,CDM项目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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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域性试点


2012年,正值欧洲经济低迷以及京都协议书第一阶段结束,当时CER 在供大于求的背景下价格不断下跌,我国参与国际CDM 机制受限,此后我国开始筹建国内自愿减排碳交易市场。


而在2011年,北京、上海、深圳等7地启动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各区域性碳交易所开启试点后,对标曾经的CER,中国CCER市场也应运而生,只不过,此时的自愿减排交易的双方不再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而是国内的企业之间。


自2013年起,区域性试点的CCER交易逐渐取代了已经开始全面受限的CDM,除了在开展碳交易试点的天津、广州、深圳、湖北碳排放权交易所外,在北京、上海、四川的环境交易所以及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均可进行CCER交易。但与配额交易不同的是,CCER的交易不再局限于参与当地碳市场的企业之间,而是能够在全国范围内不同试点场所之间流通。


2017年,由于市场交易量小、部分项目不够规范等原因,国家发改委暂停了对CCER项目的审批备案,此后再未恢复。


CCER审批备案有望重启?


尽管新项目审定核证工作已经停止多年,但存量CCER的交易在此期间却从未停止。截至目前,国家发改委公示CCER审定项目累计达到2871个,备案项目1047个,获得减排量备案项目287个。获得减排量备案的项目中挂网公示254个。从项目类型看,风电、光伏、农村户用沼气、水电等项目较多。而从交易量来看,截至2021年5月末,国内市场上CCER的累计成交量已经达到2.94亿吨,是已签发减排量的约5.5倍——相当于每份CCER都经历了多次换手,市场可以说是相当活跃了。


目前,全国碳交易市场已经开启,下一步CCER审批备案是否会重启,再次引发业内关注。


其实,在今年1月生态环境部正式公布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就已经提到CCER并规定了CCER的抵消比例。此外,生态环境部也在改革自愿减排项目体系,市场普遍猜测,CCER项目审批和减排量签发有望重启。


全国碳交易市场上线后,CCER市场有多大?根据上述《管理办法》规定,CCER“抵消比例不得超过5%的经核查排放量”。今年3月份,生态环境部又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与去年底公布的管理办法相比,这份文件没有再对抵消比例做出进一步的规定,而是将提法调整为控排单位可通过购买CCER“用于抵消其一定比例的碳排放配额清缴”。


从这一变化中可以看出,CCER抵消比例的上限目前或许还没有完全确定,不排除在未来CCER备案审批重启后高于5%的可能。


不过,仅仅是以5%的抵消比例来估算,CCER就可能拥有非常大的市场规模。全国碳市场的首批参与者是2000余家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这些企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超过40亿吨——这意味着CCER的规模有望达到2亿吨之高。而未来如果化工、造纸等高耗能行业再纳入碳交易市场,CCER的需求量还会继续增长,据中金公司估算,届时CCER最高需求量有望达到4.22亿吨。


但目前CCER存量规模难以满足市场需求。如果未来CCER重启,这样一个具有潜力的市场由谁来组织?


目前,北京将承建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管理和交易中心的计划已经写入包括《北京市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在内的多个政府文件。作为碳排放交易区域性试点阶段的试点城市之一,北京已经有组织碳交易的经验,承建CCER交易中心后,北京有望成为继上海、武汉之后又一个碳市场枢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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