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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周宏春:CCER助力碳金融深刻实践绿色低碳转型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时间:2024-03-20 13: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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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观点

 

CCER的重启,不仅可以帮助符合标准、具有碳减排效应的项目获得额外的资金支持,对企业中长期的碳减排部署也会产生积极影响,更高效地实现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周宏春

 

温室气体国家核证自愿减排(CCER)交易,是指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政策工具。CCER与2021年7月启动的碳配额市场一起构成我国的碳市场体系。伴随1月22日CCER在北京重启,其连锁反应势必促成碳市场交易活跃和参与度提升,进而带动碳金融加快助力我国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我国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发展历程

 

碳排放权交易起源于1992年签署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第三次缔约方会议(COP3)通过的《京都议定书》及后续缔约方会议文件。

 

我国碳市场可追溯到1995年,起步于碳减排项目国际合作。历经1995—2001年的早期探索阶段,以及2002—2012年的国际合作阶段。2013—2020年,国内碳市场进入试点阶段。

 

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推出国家核证自愿减排计划;《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2012年10月印发;2014年,启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备案审核工作,并完成首批CCER备案。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上线,从而形成了覆盖全国的CCER市场、地方碳交易市场、联合国CDM市场、国际自愿碳交易市场并存的发展格局。

 

由于《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京都议定书》多哈修正案)生效的延迟,以及加拿大和日本等国明确表示不参与多哈修正案,特别是发达经济体提出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市场只“面向最不发达经济体”,市场交易急剧下降。此外,深圳、广东和上海等地的碳交易市场逐渐活跃。

 

2017年3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2017年第2号公告宣布,因为“自愿减排交易量小、个别项目不规范”等原因,暂缓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方法学、项目、减排量、审定与核证机构、交易机构备案申请;但不影响已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在国家登记簿的登记,也不影响已备案的CCER进入交易。CCER交易由此进入存量交易阶段。

 

2021年以来是国家碳市场启动和发展阶段。自2020年9月22日我国提出“双碳”目标后,建立与完善碳交易制度重新提上议事日程。自2021年2月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等相关配套制度相继出台。2021年7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启动。2023年8月,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系统上线开户功能,接受市场参与主体开户申请,并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互联互通。

 

2023年10月19日,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这有助于规范自愿减排市场交易及其相关的碳金融活动,以利于我国“双碳”目标达成;使碳交易市场参与方更加多元化,促进全社会碳减排成本最优,以利于我国绿色低碳转型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

 

CCER的重启,不仅可以帮助符合标准、具有碳减排效应的项目获得额外的资金支持,对企业中长期的碳减排部署也会产生积极影响,更高效地实现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加强碳市场制度建设相关风险防范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是通过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制度创新。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后,各类社会主体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自主自愿开发温室气体减排项目,项目减排效果经过科学方法量化核证并申请完成登记后,可在市场出售,以获取相应的碳减排收益。

 

CCER的重启,将为市场带来更多的交易产品,有助于提升市场参与主体积极性,激励企业采取更多的减排措施,激发企业创新动力,推动低碳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参与CCER项目开发,增加自愿减排量,以获得更多的CCER资源及收益,形成良性循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运行和发展,也将为绿色金融发展带来更多可能,实现以尽可能低的成本控制和减少碳排放的目的。

 

中国碳市场前景广阔,全国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亦然。CCER交易重启,将激发碳交易市场的活力,并将带来从企业到产品乃至整个交易市场的全面升级,推动碳交易制度的不断建立完善。碳交易是碳金融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碳金融与碳交易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只有碳交易市场发展到一定规模,拥有一定的合格主体和健康的风险管控机制后,碳金融市场才能得到有序发展。有关预计表明,若比照欧盟碳市场规模,未来中国碳市场深度金融化后,年交易量或将超过100亿吨。伴随我国碳市场的金融化,交易额有望超过1万亿元。开展CCER交易的机构,要充分发挥碳金融对实体经济低碳转型的支撑作用,创新更多碳金融产品,推动降低绿色溢价,更好服务碳市场参与主体,在助推绿色转型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要从发展模式上推动协同发展、把控并降低金融风险、在发展载体上做大场内渠道等方面入手,扩大碳市场、发展碳金融。CCER交易的发展将在增加交易品种的同时,为碳期货、碳期权等金融衍生品的发展,以及绿色金融市场发展带来可能。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2022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碳金融产品》行业标准,明确了中国碳市场的金融工具包括融资工具、交易工具和支持工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在碳配额、CCER资源的资产属性情况下,CCER交易的重启不仅可以满足国内碳中和的需求,还能为金融机构、碳资产管理机构、第三方咨询机构等主体参与国内碳市场提供途径。

 

与此同时,我国碳金融市场仍面临流动性不足、以履约为目的现货交易不够活跃、碳金融品种较少等问题。对此,相关机构要充分发挥自愿减排市场的积极作用,真正搞明白什么是碳金融市场,什么样的企业或什么人拥有碳资源,如何将碳资源转化为碳资产,以及如何在碳金融发展过程中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以获得最大的碳减排效益和经济效益。

 

只有加快碳金融产品创新,大力开发碳金融产品和业务,才能为企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提供必需的资金支持,也才能稳中求进,防范相关风险。因此,试图参与CCER市场的金融机构需要特别重视风险,特别审慎地评估金融风险与合规风险,以及可能由于供应链产生并向金融市场传导的金融风险,确保自愿减排市场得到健康可持续发展,确保碳金融在助力我国绿色低碳转型发展中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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