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交通运输部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人民法院首次通过执法司法协作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体系化构建水上“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机制创新,为健全社会治理体系、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和海洋强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我国水系发达,江河丰沛,海域广阔,长江、黄河流域的肥沃土地孕育了中国早期文明,辽阔海域架起了中外经贸文化交流的海上桥梁,千百年来,水路始终是贯通城乡、连接内外的重要纽带,水路安全关乎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截至2025年12月,全国范围内共设立60余家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覆盖全国沿海、长江流域和其他内河水域。中心建设以“海事法院﹢海事系统”为主体,联动当地人社部门、司法部门、行业协会等多家单位,形成了“行政调解﹢司法保障﹢社会支持”的多元解纷体系,这些实践探索为全国范围内体系化构建水上“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奠定了坚实基础。当下,《意见》的蓝图已经绘就,法院系统需与海事系统共同携手,把它变成生动实践。
构建水上“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审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在审判工作中得到正确、有效执行”。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人民法院要主动融入党委和政府领导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与综合治理机制建设,以党建引领凝聚协同合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和水上安全有序的新要求新期待。
构建水上“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要强化源头预防,突出调解优先,提升调处效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意见》的贯彻实施,为人民法院深度参与海事纠纷的前端化解搭建了协同平台。一是要通过深化进码头、船舶、企业、学校“四进”走访,联合开展普法与风险预警,开展多领域研究,着力消除影响矛盾纠纷化解的制约因素,提升海事执法司法协作水平。二是要通过多平台调解入口,构建“调解挺前、诉讼兜底”分层模式,调解范围覆盖多类纠纷领域,做到能调则调、应调尽调。三是要定期组织调解员培训,探索建立“主动履行为主、司法确认保障、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及时发布典型案例,用好法答网、人民法院案例库等平台资源,以案释法增强群众认同,努力实现“小事不出船、大事不出港、矛盾不上交”。
构建水上“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要优化功能布局,深化信息互通。考虑到水上纠纷多发地域、专业力量分布、监管部门管辖范围等因素,人民法院必须做到多措并举:一方面要科学规划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布局,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场地推动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建设,努力实现群众化解矛盾纠纷“最多跑一地”;另一方面,要建立交流机制和沟通会商机制,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建立固定联络、定期会商、业务交流等常态化工作模式,定期通报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推广应用情况,分析问题、研究举措,确保协作响应及时、专业支撑到位,实现可公开海事监管数据与司法审判数据的共享互通,提升源头防范化解海事矛盾纠纷能力。
构建水上“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要加强人才培养,建立健全评价激励机制。人才是第一资源,“一站式”机制的有效运行,离不开专业过硬的人才支撑。一是要推动执法司法人员交流互鉴,吸纳多类调解资源,支持海事法院与海事行政机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合作开展研究,共同培养兼具法律素养和海事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为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提供智力储备。二是要注重实践锻炼,支持法院干警通过担任调解指导专家、参与联合调解等方式,深入了解行业实情,进一步提升司法能力。三是对表现突出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引导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优质高效参与海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航道安,百业兴。《意见》的发布标志着水上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进入了司法执法系统化协同的新阶段。这不仅是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重要抓手,更是新时代海事审判体系融入国家社会治理大局、提升专业服务保障能力的必然要求。各级法院要与各级海事行政机关协同发力,建立起协调联动、有机衔接、高效便捷的水上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全面提升水上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效能,为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与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