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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禁止船舶向黄浦江苏州河排放污水

来源:解放日报 时间:2023-03-06 11: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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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世界级综合枢纽港,上海港已连续12年位列世界集装箱第一大港。与此同时,上海的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也面临较大的压力和挑战。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如何应对船舶污染防治?昨天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作为长三角苏皖沪两省一市协同项目,这也是继上月《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表决通过后的又一部地方性法规。为聚力守护好一江碧水,长三角协同立法又向前迈进一步。

此次立法强化船舶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条例》明确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船长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方面依法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此次立法关注到噪声污染。《条例》明确,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单位、个人从事船舶修造、拆解、装卸、打捞等与水域环境有关作业活动的,排放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条例》明确禁止船舶在黄浦江杨浦大桥至徐浦大桥之间水域,以及外环线以内的内河通航水域鸣笛,但危及航行安全和按照避碰规则等应当使用声响装置的除外;同时还前瞻性地规定,本市可以划定绿色航运示范区,实施更加严格的船舶污染防治措施。

内河船舶上的生活垃圾和污水的“出路”在哪里?此次立法明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内河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进行接收、转运和处置。按照《条例》,内河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应当每五天或者每航次至少送交一次,有合理理由的除外。黄浦江、苏州河是上海的母亲河,此次立法明确禁止船舶向黄浦江、苏州河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禁止向其他内河通航水域排放含油污水。如果违反规定,向禁止排放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船舶污染具有流动性,执法队伍则按属地管理、区域划分,如何管住一条条“流动的船舶”?“作为长三角苏皖沪两省一市协同项目,经过反复协商,苏沪两地法规在条例框架结构、关键制度设计上都保持了一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说,为加强长三角联动,两地法规都设置长三角区域合作专章。比如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借由各地平台数据的打通,将进一步夯实“一地失信、处处受制”的社会氛围。

“《条例》出台后,将让执法部门有法可依、底气更足。”上海海事局副局长谢开运表示,下一步还将在船舶污染物监管方面加强协作,合力实施船舶污染物送交、接收、转运和处置电子联单管理,实现污染物来源可溯、去向可寻、过程可控。同时,在《条例》的赋权下探索划定特定水域为上海市绿色航运示范区,打造船舶污染防治的“上海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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