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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声明发布

来源:新华社 时间:2022-09-19 09: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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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

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声明


我们,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简称“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一致承认当前气候变化不利影响日益显现,全球行动紧迫性持续上升。应对气候变化、推动世界经济在新冠肺炎疫情后实现复苏,是我们面临的重要时代课题之一。在上合组织成员国生活着全球近一半人口。为了他们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我们决心就应对气候变化所带来的挑战开展合作。


  我们一致认为,气候变化及其负面影响是全人类共同面临的迫切问题,给人类可持续发展带来严峻挑战,需要全人类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基础上不断加强国际合作,同心合力携手应对,进一步推动经济社会向包容可持续发展转型。


  成员国认为,应考虑各国国情,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的原则基础上落实《巴黎协定》。我们注意到,温室气体减少和净零排放对实现《巴黎协定》规定的温控目标至关重要,各国有权自行确定本国减排目标及其实施路径。


  成员国为实现全球目标,在预防和适应气候变化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成员国尽管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普遍面临复苏经济、改善民生的挑战,但均采取强有力的气候行动,提交了国家自主贡献,展现了雄心,为国际社会做出了示范。


  我们强调公约所列附件二发达国家提供支持的力度应与发展中国家的行动力度相匹配。提供和动员资金应对气候变化是公约所列附件二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义务。


  我们非常关切地注意到公约所列附件二发达国家尚未兑现包括到2020年每年1000亿美元等在内的气候资金承诺。我们敦促公约所列附件二发达国家在第27次缔约方会议(COP27)前尽快兑现上述承诺,并就设定2025年后新的气候资金集体量化资金目标作出更大贡献,扩大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开发和转移、能力建设等必要的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有能力在可持续发展的背景下实施气候行动。


  成员国主张,应支持公正转型,努力平衡减排和发展的关系。我们强调,发展中国家人均温室气体排放量远低于发达国家。应确保发展中国家自主、可持续发展的权利。《巴黎协定》已明确指出,在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背景下,温室气体排放达峰对发展中国家而言需要更长时间。单边强制措施违反多边原则,严重破坏多边合作和联合及独自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削弱了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成员国相信,不应利用气候议程采取限制贸易和投资合作的措施。成员国呼吁维护基于气候自愿原则的开放性和非歧视性。


  成员国祝贺公约达成30周年,高度评价其在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与合作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成员国愿意在公约的基本原则指导下,同各国一道全面有效落实公约和《巴黎协定》。


  成员国指出,《巴黎协定》旨在将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2℃之内,并努力限制在1.5℃之内。欢迎公约第26次缔约方会议(COP26)取得的成果,支持埃及为筹备和举办公约第27次缔约方会议(COP27)所做努力。


  成员国同意在通向COP27进程中与缔约各方一道在公开透明、广泛参与、缔约方驱动、协商一致的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国情,推动COP27取得积极成果。


  成员国支持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将2025年定为“国际冰川保护年”的倡议,注意到设立国际冰川保护基金的提议。


  成员国注意到全球碳市场为达成公约和《巴黎协定》目标发挥的重要作用,认为应交流经验和有益做法,在包容公平的基础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上保障气候变化适应和预防措施的经济高效性。


  为继续落实2018年青岛峰会通过的《上合组织成员国环保合作构想》和2021年杜尚别峰会通过的《上合组织绿色之带纲要》,成员国决定在以下领域采取措施:


  (一)促进可持续发展,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完善和优化包括能源结构在内的基础设施。


  (二)在发展和应用资源节约、节能、绿色和低排放技术领域扩大合作。


  (三)考虑到气候变化对海洋动植物的影响,研究上合组织成员国在该领域采取联合行动的可能性。


  (四)就投资标准和包括绿色分类在内的可持续项目开展经验交流。


  (五)研究深化资金筹集领域的合作前景,以预防和适应气候变化。


  (六)在上合组织成员国间就碳市场开展对话,包括进入及参与国际碳市场。


  (七)在上合组织成员国互利合作的基础上发展人才潜力,建设气候领域专业人才培训体系,制定人才再培训计划。


  (八)在上合组织框架内举办研讨会、论坛和圆桌对话,吸引政府、企业、智库、学者和其他专家就气候变化进行交流。


  (九)上述领域合作对感兴趣的上合组织观察员国和对话伙伴开放。


2022年9月16日于撒马尔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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