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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因果关系如何确定?

来源:中国环境 时间:2022-06-06 10:3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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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司法部发布了2021年度十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指导案例。其中的一起案例,引发了记者的关注。


那么,这起案例,有什么特别之处呢?


鉴定需求:


超标排污污染河水,养殖场鱼苗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019年5月,五家水产养殖场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位于其水源河流上游的生猪养殖场超标排污导致鱼苗死亡。受人民法院委托,重庆市明镜司法鉴定所对河流水质情况与五家水产养殖场所养殖的鱼苗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生猪养殖场位于水产养殖场取水点上游,该河流为五家水产养殖场唯一取水源。河流水体特征污染物检测数据显示,氨氮、化学需氧量等水质指标均沿水流方向总体呈递增趋势,水体污染程度增加。生猪养殖场排污口位置分布在水产养殖场上游,污染物存在合理的迁移路径。


对照《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氨氮》(2020年版)及《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技术报告—氨氮》(2020年版)中鱼苗养殖氨氮长期致死浓度,水产养殖场水源水质氨氮指标明显偏高,长期使用该河水养育鱼苗会导致鱼苗死亡,从而确认河水水质与水产养殖场鱼苗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鉴定要点:


超标排污与鱼苗死亡之间关系需要全面判断


通过对河流水体特征污染物检测数据分析可知,河流水质指标氨氮浓度、化学需氧量浓度均随河道水流流向总体呈递增趋势,与生猪养殖场排污口分布情况相符,表明污染物存在合理的迁移路径。生猪养殖场位于五家水产养殖场取水点上游且为唯一取水来源,可认定生猪养殖场排污行为与水产养殖场污染源引入存在间接关系。对照《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氨氮》(2020年版)和《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技术报告—氨氮》(2020年版),得出河水水质与水产养殖场鱼苗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本案是长江流域超标排污案件。通过案件办理,一是梳理了鉴定过程中的关键技术环节,为类似排污案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提供借鉴和指导;二是为诉讼活动提供了证据支持,保障了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三是有助于规范养殖企业的养殖行为,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


鉴定之难:


多因一果常常令污染与损害之间关系变得复杂


根据现行法律,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且该行为违反了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是有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主要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种情形,比如说,有人因环境污染而生病甚至死亡,养殖场因环境污染而出现养殖物减产、死亡等后果。三是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主要是指,有关的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所实施得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的。只有证明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实践中,由于污染环境的成因比较复杂,污染造成的损害具有积累性、潜伏性和广泛性等特点,而且同一危害后果可能由多个不同行为导致。


在多因一果的情形下,如何确定行为人污染环境的行为与受损方损害事实的发生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这就需要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出马,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技术手段,做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合理判断。


延伸阅读: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有多少家?


截至2021年底,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220家,同比增长10%,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3800余名,同比增长15%,环境损害鉴定2021年业务量2.06万件,同比增长36%。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正在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中国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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