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中国网 >   >  正文

2008年《雷斯法案》修订内容全文

来源:中国林业新闻网 时间:2009-08-05 00:00:00

字号

《雷斯法案》(16 USC§3371-3378),是美国第一部联邦自然保护法案。在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捕猎在美国尤其是西南部泛滥,严重威胁了美国诸多野生物种。1900年春天,爱荷华州的共和党人约翰雷斯(John F. Lacey)议员向美国国会提交了《雷斯法案》提案。规定只要违犯了各州法律,就禁止在各州之间运输非法捕猎物或者受保护动物。同年5月25日,美国总统威廉麦金莱 (William McKinley)签署通过《雷斯法案》。生效之后,作为美国联邦层面的第一部环境保护法律,《雷斯法案》百余年来历经修订,最为重要的有1969年、1981年、1989年和2008年的几次修订。经过多次完善,《雷斯法案》内容不断演化,适用领域日益广泛,时至今日,已构成美国联邦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执法体系的基础。

2008年《雷斯法案》根据国际林产品贸易形势所需进行的新的修订涉及了该法案最主要的几个核心内容。

1、 重新修订了“植物”的概念,扩大了适用范围。

法案第一条第(f)项其中3个小项对“植物”进行界定:

第(1)小项规定,植物或者植物种群包括植物界所有野生组成部分,包括根茎、种子、组织部分和相应制品,以及所有不管是天然起源还是人工起源的林木。第(2)小项规定,“植物”概念不包括普通培育植物(除了林木)和农作物,不包括用于实验室或田间研究的基因种质资源的科学标本,不包括用于移植或者更新的植物。第(3)小项规定,如果这些植物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名录,或者属于《濒危物种法》所规定的濒危或者受到威胁的物种,或者依据任何一州法律属于受保护且濒临灭绝的本土物种第(2)小项不适用。除此之外,第(j)项扩充了“取得”的概念(“taken”和“taking”)的内容,包括了植物的采集、采伐、搬运和转移等。

2、 增设了涉及植物的违犯犯罪类型。

除了持有、运输或出售等违反各州法律或者规章,或者外国保护植物法律的行为之外,另外规定:任何盗伐、盗挖植物行为;任何从公园、森林保护区或其他官方保护区取得(“taking”)植物行为;任何从官方指定地区取得植物行为;任何没有获得官方许可或者与官方许可相背而取得植物行为都是被禁止的。此外,第二条还增设了植物申报制度,包括申报、评审和报告等三部分。申报制度分为进口植物申报和相关植物制品申报,除了此植物或者制品作为附属他物的包装。

3、增加了处罚类型。针对增设的犯罪类型设置了相应的处罚规定。《雷斯法案》第三条、第四条对应不同的犯罪类型分别设置了罚款、没收及监禁等行政、刑事处罚措施。

2008年《雷斯法案》修订内容全文

《雷斯法案》修正案修订部分出现在如下章节:

第3371节(f)(h)和(j);第3372节(a)和(f);第3373节(a)和(d); 第3374节(a)和(d);第3376节(a)和(c)

第一条[美国法典第16卷第3371节]定义

(f)植物

(1)一般而言,“植物”或者“植物群落”包括植物界所有野生组成部分,包括根茎、种子、切部和相应制品,包括所有不管是天然起源还是人工起源的林木。

(2)例外。“植物”或者“植物群落”不包括:

(A)普通培育林(除了林木)和农作物(包括根茎、种子、切部、或者产品本身);

(B) 不包括用于实验室或田间研究的基因种质资源的科学标本;

(C)移植或者更新的植物

(3)不适用例外的情况。(2)段中(A)(B)两段不适用,如果涉及的植物被列入:

(A)《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的目录

(B)《濒危物种法》所规定的濒危或者受到威胁的物种(1973年(美国法典第16卷第153节起));或者

(C)依据任何一州法律属于受保护且濒临灭绝的本土物种。

(h)“部长”

是指,除了本法案所注明之外,根据《机构重组方案(84 State.2090)》1970第4条确定其职责的内务部部长或者商务部部长,以及在涉及到植物进出口时,也指农业部部长。

(j)取得和取得行为:

(1) 取得。是指捕猎,捕杀,或采集,针对植物而言,还包括收割、采摘、采伐、搬运等。

(2) 取得行为。是指“取得”鱼类、野生动物或者植物的所有行为。

第二条[美国法典第16卷第3372节]禁止的行为

(a)标识之外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人实施以下行为均为违法犯罪

(1) 进口、出口、运输、销售、接收、获得或者出售任何鱼类、野生动物或者植物,而之前这些鱼类、野生动物或者植物的取得、持有、运输、出售违反了美国法律、规章、公约或者违反任何印第安部落法。

(2) 在州际或者涉外商务种进口,出口,运输,销售,接收,获得或者出售:

(A)任何鱼类或者野生动物,而之前这些鱼类、野生动物或者植物的取得、持有、运输、出售违反了美国法律、规章或者违反任何外国法;

(B)任何植物

(i) 其取得、持有、运输、出售违反美国各州法律或者规章,或者任何外国法,这些法律是保护植物或者规范下列行为的:

(I)盗窃植物;

(II)从公园、森林保护区或其他官方保护区取得植物;

(III)从官方制定地区取得植物;

(IV)没有获得官方许可或者与官方许可相背而取得植物。

(ii)取得、持有、运输、或出售植物活动没有按照美国各州法律规章或者外国法缴付税费等;

(iii)取得、持有、运输、或出售植物活动违反了美国各州或者其他国家关于出口或者转运植物的法律。或者

(C)任何禁止的野生动物种类(根据本节(e)款)

(3) 美国有权管辖的陆地和海洋物种管辖范围里(美国法典第18卷第7节):

(A)获得任何鱼类或者野生动物,而之前这些鱼类、野生动物或者植物的取得、持有、运输、出售违反了美国各州法律、规章或者违反任何外国法或者印第安部落法;

(B)占有下列植物——

(i)其取得、持有、运输、出售违反美国各州法律或者规章,或者任何外国法,这些法律是保护植物或者规范下列行为的:

(I)盗窃植物;

(II)从公园、森林保护区或其他官方保护区取得植物;

(III)从官方制定地区取得植物;

(IV)没有获得官方许可或者与官方许可相背而取得植物。

(ii)取得、持有、运输、出售,没有按照美国各州法律规章或者外国法缴付税费等;

(iii)取得、持有、运输、或出售植物活动违反了美国各州法律规章或者外国法关于出口或者转运植物的法律。或者

(4) 试图实施(1)至(3)所界定的行为

(f)植物报关

(1) 进口申报

除本小节第(3)条规定外,自本款公布之日起180天内有效,任何人未在进口时提交包括下列信息的申报进口植物属于违法行为——

(A)进口植物的学名(包括植物的属和种);

(B)对以下几项描述——

(i)进口货值;

(ii)进口植物数量,包括计量单位;

(C)植物来源国家

(2) 相关植物产品的申报

在部长根据第(6)条制定具体法规之日前,相关植物制品的申报应:

(A)在有超过一种的植物物种被用于生产进口植物产品,以及不知道何种职务被用于生产有关植物产品的情况下,申报应包括可能用于生产植物产品的所有植物物种名称;

(B)在被用于生产进口植物产品的植物物种来自一个以上国家,以及用于生产植物产品的植物来源国未知的情况下,申报应包括植物的所有可能来源国名称;

(C)在纸张或纸板产品包括再生植物产品的情况下,申报应包括再生成分的平均百分比,以及非再生植物成分的信息,而不管再生成分所应用的植物种类和来源国。

(3) 例外条款

第(1)条和第(2)条不适用于之作为包装材料用以包装、保护或承载其它产品的植物,除非包装材料本身为进口产品。

(4) 审核

本条规定执行后2年内,部长应审核第(1)条与第(2)条要求的实施情况,以及第(3)条“排除”的效果。在审核过程中,部长应发布公告,并征求公众意见。

(5) 报告

部长在结束第(4)条规定的检查后180日内,应向相应的国会委员提交一份包括以下内容的报告:

(A)评估

(i)在协助本条规定实施中,第(1)条与第(2)条规定的各种信息的有效性;

(ii)到报告日期为止,将第(1)条与第(2)条描述的要求与其他适用的进口法规合并的可能性;

(B)推荐部长认为能够帮助识别违反本条规定进口到美国的植物的法律;

(C)对第(a)小节及本小节作用的分析——

(i)合法植物进口的成本;

(ii)非法采伐与贸易的范围与途径;

(6) 法规的颁布

部长完成第(4)条中规定的检查后180日内,可颁布法规——

(A)限定第(2)条对具体植物产品要求的使用;

(B)按照部长决定,根据检查情况,对第(2)条的要求进行必要的修改;

(C)如果作为检查的结果,限定范围已经批准,则限定第(3)条中“排除”的范围。

第三条[美国法典第16卷第3373节]处罚与制裁

(a) 民事处罚

(1)任何人从事本章规定的禁止行为(除本卷第3372节中(b),(d)及(f)三小节),且在履行“应有的注意”责任的情况下,应了解鱼类或野生生物或植物的取得、占有、运输或销售违反了法律或违反间接法律、条约或规定,任何人故意违反本章第3372(d)或(f)条,由部长酌情对各项违法处以最高10,000美元的民事处罚:如违法行为涉及市场价值不超过350美元的鱼类或野生生物或植物,或只涉及违反法律、条约或美国法规、印第安部落法、国外法律以及州法规取得或占有的鱼类或野生生物或植物的运输、取得或接收,处罚不应超过上述法律、条约或法规的最高处罚金额,即10,000美元,或更低。

(2)除第(1)款规定外,任何违反3327节中(b)或(f)款的个人应由部长酌情处以不超过250美元的罚款。

(3)为达到第(1)及第(2)款规定的目的,提到本章任一规定或本章任一条款应包括为执行上述规定或章节颁布的任何规定。

(4)除被控违法的个人得到通知或有机会召开关于违法的听证会,根据本条款不得进行民事处罚评估。每次违法应为独立的违法行为,违法的地理区域不仅包括在首先发现违法行为的区域,并且包括取得或占有上述鱼类或野生生物或植物的行为可能发生的任何区域。

(5)根据本条款酌情处以的民事处罚可由部长进行豁免或减轻。

(6)在根据第(1)段和第(2)段规定确定处罚金额时,部长应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况、程度及严重性,就违法者而言,要考虑过失程度、支付能力及司法要求的其他事项。

(d)刑事处罚

(1)以下个人——

(A)故意违反本章规定进口或出口任何鱼类或野生生物或植物(除本卷第3372节(b)(d)及(f)小节外)

(B)故意从事涉及鱼类货野生生物或植物市场价值超过350美元的销售与采购,或提供上述物种销售与采购,或企图销售或购买上述物种,违反本章规定(除本卷第3372节 (b)(d)及(f)小节外)的行为并且明知鱼类或野生生物或植物的取得、占有、运输或销售直接或间接地违反了法律、条约或规定,应被处以20,000美元以下罚款,或处以五年以下监禁,或上述两项处罚。每次违法行为应为独立违法,违法所属的区域范围不仅包括违法行为最先出现的区域,还包括被告取得或占有上述鱼类或野生生物或植物的区域。

(2)任何人故意从事本章禁止的任何行为(除本卷第3372节(b)(d)及(f)小节外),且在履行“应有的注意”情况下,应了解鱼类或野生生物或植物的取得、占有、运输或销售违反了法律或违反间接法律、条约或规定,应被处以10,000美元以下罚款或1年以下监禁,或上述两项处罚。每次违法行为应为独立违法,违法所属的区域范围不仅包括违法行为最先出现的区域,还包括被告可能取得或占有上述鱼类或野生生物或植物的区域。

(3) 意违反本卷第3372节(d)或(f)小节规定的个人——

(A)如违法涉及一下行为,则上述个人应被处以《美国法典》第18卷规定的罚款或5年以下监禁,或处以上述两项处罚——

(i)鱼类或野生生物或植物的进口或出口;

(ii)销售或购买、提供销售或购买、或委托销售或购买市场价值超过350美元的鱼类或野生生物或植物;

(B)如违法行为不涉及(A)段描述的行为,应为根据《美国法典》第18卷处以处罚或1年以下监禁,过上述两项处罚。

第四条[美国法典第16卷第3374节]没收

(a) 通则

(1) 所有违反本卷3372节规定(除本卷3372(b)条外),以及根据本法案颁布任何法规进口、出口、运输、销售、接收、获得或购买的鱼类或野生生物或植物均应由美国政府没收,同时要求进行民事处罚评估或本卷第3373节中规定的刑事诉讼。

(2) 判决为重罪的违反本章活动中用于协助进口、出口、运输、销售、接收、获悉或购买鱼类或野生生物或植物船只、车辆、飞机及其他设备,如果

(A) 上述船只、车辆、飞机或设备的所有者在被指控的非法活动中同意使用上述设备,或属上述非法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应该了解上述船只、车辆、飞机或设备经用于违反本法案的犯罪活动,并且

(B) 违法活动涉及鱼类或野生生物的买卖、买卖供应或买卖意图,则上述设备应由美国政府没收。

(i)鱼类或野生生物或植物的进口或出口;

(ii)销售或购买、提供销售或购买、或委托销售或购买市场价值超过350美元的鱼类或野生生物或植物;

(B)如违法行为不涉及(A)段描述的行为,应为根据《美国法典》第18卷处以处罚或1年以下监禁,过上述两项处罚。

(d)民事没收

本节中的民事没收应遵守《美国法典》第18卷第46章规定。

第六条[美国法典第16卷第3376节]管理

(a) 规章

(1) 在与财政部长协商后,部长有权颁布执行本发案第3372(f)、3373及3374节中规定的必要的法规(第(2)段规定除外)

(2) 内政部长及商务部长应一起颁布具体的法规执行本卷第3372(b)中关于鱼类或野生生物集装箱或包装标示及标签规定。法规应符合现有的商务惯例。

(b) 植物定义例外条款的解释

为了执行此法案,在与相应的机构协商后,农业部部长和内政部部长应共同颁布法规定义在2(f)(2)(A)中所使用的术语。

热门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