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丰环保(01381.HK)宣布,于2025年4月7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信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该局」)就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信宜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信宜粤丰")于信宜市绿能环保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合同项下的履约情况发出的行政决定。
根据该决定,信宜粤丰被指于2020年至2024年3月期间,未经该局事先同意而接收信宜市以外产生的垃圾焚烧飞灰,并于该合同指定的填埋场处置该等飞灰,从中产生收入人民币108,320,446.8元。
该局已下令信宜粤丰于收到该决定后15日内向信宜市政府赔偿上述数额的款项。根据该决定,信宜粤丰可:(i)于收到该决定起60日内向信宜市政府提出行政覆议、或(ii)于收到该决定起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就该决定提出行政诉讼。
公司已评估该决定的内容。经审慎考虑后,公司决定根据适用法律及法规对该决定提出行政诉讼。公司致力于维持最高标准的企业管治,并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及法规。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
公司现正积极展开行政诉讼。由于行政诉讼程序仍处于初步阶段,公司无法充分评估该决定的影响。然而,董事会相信,该决定将不会对集团的营运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而集团的业务及营运维持正常。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进一步作出公告,以知会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行政诉讼的任何进一步重大发展。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