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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法规明起施行,这些知识点提前了解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时间:2024-04-30 1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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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碳排放权交易是通过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也是助力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


  2021年7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上线运行,2024年1月25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第一部专门的行政法规,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管理提供明确法律依据,保障和促进其健康发展。


  今天,小编带大家一文读懂碳排放权交易法规!


  Q: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买卖什么?


  A: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的是碳排放配额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通俗来讲,就是把二氧化碳的排放权当作商品来进行买卖,需要减排的企业会获得一定的碳排放分配额,成功减排可以出售多余的配额,超额排放则需要在碳市场购买配额。


  关联法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


  Q:碳排放配额是什么?


  A:碳排放配额是政府分配给控排企业指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是碳排放权的凭证和载体。


  关联法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 碳排放配额,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规定时期内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额度。1个单位碳排放配额相当于向大气排放1吨的二氧化碳当量。


  Q:碳排放配额能用来做什么呢?


  A:重点排放单位负有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缴纳等同于其经核查确认的上一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的碳排放配额的义务。国家将温室气体控制排放目标转化为碳排放配额,并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用于履行清缴义务。若重点排放单位实际碳排放量小于国家分配的配额,则可以交易多余的碳排放配额,最终是为了以相对较低的成本实现控排目标。


  关联法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第三十条第三项 清缴,是指重点排放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缴纳等同于其经核查确认的上一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的碳排放配额的行为。


  Q:哪些单位属于重点排放单位呢?那其他人是不是就没法参与交易了?


  A: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目前,只有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关联法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Q:国家分配的碳排放配额需要交费吗?


  A:目前碳排放配额实行免费分配,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逐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关联法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行业发展阶段、历史排放情况、市场调节需要等因素,制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碳排放配额实行免费分配,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逐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Q:重点排放单位实际碳排放量的多少是决定有没有配额用于交易的关键,那这个实际碳排放量怎么确定呢?


  A:目前国内碳交易执行的是报告——核查制度。重点排放单位须依法自主或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如实准确统计核算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编制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按照规定将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报送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重点排放单位报送的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核查后,确认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


  关联法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制定并严格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使用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的计量器具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如实准确统计核算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编制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排放报告),并按照规定将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报送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对其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编制年度排放报告。


  Q:如果有人不如实开展检验检测以及编制排放报告,有什么处罚手段吗?


  A:重点排放单位以及技术服务机构需要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重点排放单位若弄虚作假,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甚至停产整治的处罚;技术服务机构若出具不实或虚假报告,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甚至取消资质的处罚。


  关联法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50%以上100%以下的比例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统计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


  (二)编制的年度排放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三)未按照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


  第二十三条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检测资质。


  Q:如果实际排放量超过配额,同时买不到足够的碳排放配额,能有其他方式履行清缴义务吗?


  A:重点排放单位还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碳排放配额的清缴,但是不得超过应清缴配额的5%,而且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


  关联法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 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相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用于抵销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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