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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原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叶青:双碳目标下认购碳汇规则的司法完善

来源:天眼新闻 时间:2025-07-11 1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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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碳汇制度实现了生态环境修复的多元化,突破了环境修复中地理环境的局限性。”7月5日下午,在2025年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司法服务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法治主题论坛上,华东政法大学原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叶青就“双碳”目标下认购碳汇规则的司法完善作主旨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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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青指出,认购碳汇制度是对《民法典》第1234条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形式的具体化。相比传统补植复绿等直接修复方式,该制度实现了生态环境修复多元化,突破地理环境局限。“生态司法 + 碳汇”“公益诉讼 + 碳交易”等模式,是司法助力“双碳”目标的重要举措,也是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尝试。

然而,碳汇认购制度虽方兴未艾,但司法实践尚未形成适用抑制规则。一方面,司法实践走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之前。2022年6月最高法相关解释虽将认购林业碳汇作为替代履行责任方式,但实践中其适用未限于破坏森林资源行为,还涉及非法捕捞、安全生产案件等。另一方面,认购碳汇在环境损害赔偿体系中的构想未有效澄清,与直接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也未达成共识。

鉴于认购碳汇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应明确其司法适用规则。其一,合理限定适用范围。虽最高法解释对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相关规定,但实践中认购碳汇可扩展至存在碳汇损失的案件,但并非所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都适用,如非法捕捞等案件就不妥。其二,坚守适用补充性。作为环境修复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认购碳汇具有补充性,应先要求责任人直接修复生态环境,无法直接修复时才采用认购碳汇。其三,加强实施效果监督。认购碳汇需多元主体协同,法院应发挥主导作用,加强资金账户管理和项目实施的司法监督。其四,规范刑法效果。司法实践将认购碳汇作为量刑事由,但依据和影响程度不清晰,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明确,统一适用。

叶青强调,认购碳汇由司法实践发展而来,可能成为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有益尝试。应依据其规范目的,总结实践经验,制定统一司法解释,完善司法规则体系,为碳汇认购制度提供法制保障。(王丹灵 李明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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