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中国网 >  湿地 >  正文

福州立法保护闽江河口湿地

来源:http://www.sina.com.cn 时间:2010-04-09 00:00:00

字号

福建省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面积3000多公顷,地处东亚———澳大利亚鸟类迁徙路线上,每年越冬水鸟数量达两万只以上,迁徙停歇的水鸟数量超过5万只,是典型湿地生物多样性的宝库,更是人们观鸟的理想胜地。然而,由于滩涂过度养殖和人为捕鸟行为,湿地珍稀鸟类正遭遇巨大威胁,湿地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

在不久前结束的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上,《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获得通过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给在闽江河口湿地上生活的鸟类和众多湿地物种带来了福音。

“目前来讲,全国范围内关于湿地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还不多,福州市的这个管理办法针对性强,具有地方特色,是一部非常及时的法规。”福建师范大学自然地理学科博士生导师曾从盛教授对记者表示。

曾从盛告诉记者,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福州为了利用土地淤积围湖造地,引进外来的互花米草,但破坏了生态平衡,使湿地功能开始减退。当地村民围起水塘发展养殖业,这一方面增加了村民的收入,另一方面也遏制了互花米草这一外来物种的影响。但是,村民为了减少鸟类对其鱼塘内鱼儿的威胁,拉起护网覆盖鱼塘,这样一来,湿地鸟类的生物链遭到了严重破坏。

“除了村民不合理养殖以外,建筑施工、城市污水排放都对闽江口湿地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导致湿地面积萎缩、质量下降和伴随而来的生物多样性的减少。”福州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副教授汤文斌告诉记者。

“闽江河口湿地环境的破坏给福州带来了三大危害:一是城市污水无序排放导致闽江下游的生活用水取水口水质下降,居民生活用水品质降低;二是湿地减少导致了福州市区的‘热岛效应’,城区气温明显高于郊区,据气象部门统计,去年夏天福州成为全国气温最高的省会城市之一;三是由于湿地环境遭到破坏湿地景观减少,其旅游价值被降低。”汤文斌说。

颇具榕城特色的湿地保护法规

据介绍,《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共有28个条款,明确了湿地保护的范围、保护区管理体制、保护区内畜禽饲养和水产养殖问题、保护区的主要保护措施等。

“保护区按照自然生态条件、生物群落特征、重点保护对象,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类功能区。政府应当在保护区及其三类功能区的明显位置设置标志和标识等。这是该法规的一大特色。”曾从盛告诉记者。

该办法规定,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禁止新建任何生产设施。已有生产设施应当限期自行拆除,并恢复湿地生态原状。在核心区、缓冲区内不得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已在核心区、缓冲区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逐步退出;已在实验区从事水产养殖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当地村民委员会签订生产守则,规定养殖的时限、种类、方式、规模及从事养殖活动的人数,禁止扩大原有水产养殖范围。

在核心区内,除因科学研究需要从事观测、调查等活动外,禁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在缓冲区内,除因教学科研需要从事非破坏性的观测、调查、教学实习和野生动植物标本采集等活动外,禁止开展其他活动。在实验区内,除可以从事核心区和缓冲区允许的活动外,还可以进行参观考察、生态旅游、摄影及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活动。

力避“无人管”“争着管”的尴尬

采访中,汤文斌告诉记者,海洋部门、农林部门、环保部门、水利部门、水文部门等对闽江河口湿地都有管理权限,往往出现对自己有利的争着管、对自己不利的互相扯皮“无人管”的现象,妨碍了闽江河口湿地管理的实际效果。

为防止出现保护区“无人管”和“争着管”的尴尬局面,该办法明确,由福州市政府设立保护区管理机构,并对机构主要职责进行明确。办法还特别增设条款,鼓励民间社会团体参与保护区的湿地保护工作。

管理办法明确,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现有向保护区超标排放污水的排污口进行限期治理或者关闭。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侵占或者擅自围垦湿地;禁止擅自挖沟、筑坝、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禁止从事烧荒、采药、开垦、采砂等生产活动;禁止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投放可能危害水体、野生动植物的物品,倾倒废弃物;禁止破坏保护区的标志或者标识等。

“有了这项法规,有关部门执法的底气就更足了。下面更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该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举措进一步加以落实,加强执法,形成管理的长效机制,还闽江河口湿地以安宁。”曾从盛最后表示。


保护区海滩上的医疗垃圾。(资料图片)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