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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电网 难逃“法网”——朝天法院巡回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

来源:朝天区人民法院 时间:2025-05-21 17: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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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四川省广元市朝天法院在朝天区大滩镇农贸市场公开巡回审理了被告人胡某某非法狩猎案,大滩镇部分人大代表、各村分管林业工作常职干部、护林员及群众共计180余人旁听庭审。


2025年1月5日,被告人胡某某带着升压器、捕兽夹等狩猎工具前往朝天区大滩镇茅坪村某山林中铺设电网。6日凌晨,通过铺设的电网猎捕了一只疑似麂子的野生动物,剥皮后带至其姐夫崔某某家中冷藏。9时许,胡某某再次铺设电网狩猎,次日凌晨狩猎电网引发山林大火,过火面积576平方米。


小麂


经鉴定,疑似野生动物肉制品为小麂,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价值3000元。


为让群众深刻了解非法狩猎的严重后果,让野生动物保护理念深入人心,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效果,朝天法院决定将庭审现场“搬”到案发地大滩镇进行公开审理。


庭审中,法官秉承打击犯罪与挽救教育并重的理念,向被告人释明非法狩猎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破坏,被告人胡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结合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朝天法院以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胡某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