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收到赵某、鞠某污染环境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顺德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的诉请,判令赵某、鞠某承担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中涉案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这是顺德区首宗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和民事诉讼途径让污染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的尝试。
生态环境部门临时应急转移赵某、鞠某露天堆放废油漆铁桶的现场 麦旭健 摄
案件经过
2018年3月14日,赵某租用位于顺德区龙江镇顺番路某地块从事废品收购,雇请鞠某参与经营活动。期间赵某和鞠某在未采取地面覆盖、加盖挡雨防水设备的情况下,将所收购约13吨的废油漆铁桶露天杂乱地堆放在上址地块,铁桶内的废油漆倾倒溢出,造成上址地段的土壤严重污染。
处置结果
经鉴定,上述废油漆铁桶及废漆属于危险废物,受污染土壤修复及处置涉案危险废物所需费用合计184090元,赵某和鞠某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将涉案危险废物转移至临时场所贮存。
2018年12月24日,赵某和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判处罚金,但涉案危险废物并未得到最终妥善处理处置。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多次与赵某和鞠某磋商解决涉案危险废物处置事宜未果。在责令处置的期限内赵某和鞠某仍未进行处置的情况下,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启动代为处置,委托了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2021年1月5日,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赵某和鞠某承担污染环境犯罪中涉案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最终得到顺德区人民法院支持。
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负责人介绍,这宗追偿生态环境损害处置费用的诉讼案件成功办理,损害赔偿的诉求得到法院支持,说明“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应赔尽赔”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理念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全社会都已逐渐形成共识,对破解以往“污染者被罚入刑后受损的生态环境仍得不到修复或修复费用由政府买单”的困局,对改善顺德生态环境质量、建设大美顺德以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