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总结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体制机制。《条例》的出台,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全面领导,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扛起政治责任、取得显著成效,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安排,2015年12月以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动真碰硬,已完成两轮督察全覆盖,第三轮也已完成3个批次督察任务,坚决查处了一批破坏生态环境的重大典型案件、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一些地方的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不碰硬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一些地方的敷衍应对、弄虚作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受到严肃处理。
与此同时也要认识到,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突出,一些地区环境污染问题时有发生,生态系统退化风险仍然存在,绿色低碳发展内生动力不足等问题仍有待解决。必须进一步加强全局性谋划和战略性布局,以更高站位、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我们看到,《条例》从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督察对象和内容、工作程序和方式、督察整改、督察成果运用、队伍建设和纪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制度安排。这些制度安排,既着眼当前工作中需要清除的“模糊地带”以及需要加强的薄弱环节,也包含了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保工作趋势的准确把握以及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统筹谋划,为下一步相关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和路径。
相较于2019年出台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条例》提出“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领导,继续发挥督察利剑作用,推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相关部门和单位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设立督察整改专章,规范整改责任主体、推进落实、整改情况报告、调度督促等方面内容,有利于牢牢牵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推动各地区各部门真正把环境问题整改到位;设立督察成果运用专章,强调“依规依纪依法严肃、精准、有效组织开展追责问责”,有利于进一步加强督察结果在干部管理工作中的运用;设立队伍建设和纪律责任专章,明确督察人员保障机制、培养使用、监督管理等内容,有利于加快建设与督察任务相适应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加强规范管理,严明作风纪律。
从《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再到《条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抓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工作,确保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同时,以《条例》出台为契机,进一步压实抓好美丽中国建设的政治责任,不断提高对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执行力。(钟寰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