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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印发工作方案 创建粤港澳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

来源:生态中国网 时间:2022-10-14 15: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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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印发《创建粤港澳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 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工作方案(2023-2025)》,《工作方案》明确,2023年,初步构建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体系,初步建立排放因子数据集和核算模型。完成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制度设计,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产品目录规划,收集国际贸易需要的产品和主要消费品碳排放因子基础数据,完成100个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应用示范,对示范产品进行碳足迹数据核算和披露。


  2024年,完善形成全国领先的创新型碳足迹排放因子数据集和核算模型,完善碳足迹标识认证服务大湾区优势传统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运行机制。完成200个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应用示范,鼓励企业不断降低产品碳排放,逐步实现碳足迹标识产品在绿色生产、绿色贸易、绿色消费场景应用,初步建立适应产业发展的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的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运行机制。


  2025年,探索碳足迹数据分级,实现碳足迹数据产业化应用,引领和推动产业结构、生产生活方式、国际贸易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完成300个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应用示范,鼓励企业不断实施“碳减排”,参与自愿减排交易、碳普惠等,最终实现“碳中和”,基本建成规则流程清晰、应用场景丰富、系统完善的大湾区碳足迹公共服务平台。


《工作方案》原文如下:


深圳印发《创建粤港澳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 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工作方案(2023-2025)》


深市监联〔2022〕3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战略部署,率先在全国建立碳足迹标识认证体系,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转型,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监委秘书处关于支持以联盟形式开展碳足迹标识认证工作的复函》等文件要求,我们制定了《创建粤港澳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 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工作方案(2023-2025)》,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落实。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8日



创建粤港澳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 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工作方案(2023-2025)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战略部署,率先在全国建立碳足迹标识认证体系,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转型,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监委秘书处关于支持以联盟形式开展碳足迹标识认证工作的复函》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紧扣高质量发展主题,以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提升绿色低碳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推进绿色低碳国际互认合作,助力粤港澳大湾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


  创新驱动。坚持把创新作为第一驱动力,强化碳足迹标识认证的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区域协同创新,促进大湾区协作和资源共享,实现碳足迹数据产业化应用,培育壮大绿色发展的新动力。


  系统推进。坚持把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搭建大湾区碳足迹公共服务平台,构建包括信息交互、绿色诊断、合格评定、教育培训、宣传推广、应用采信等综合性技术服务系统,充分发挥其在绿色低碳发展中的基础与纽带作用,推动产业绿色低碳发展。


  开放合作。坚持以实现国际互认为目标,立足产业特点和绿色贸易需要,拓展多边和双边合作机制建设,深化大湾区合作交流,实现碳足迹标准、认证、标识在大湾区协同落地,促进国际接轨互认。


  三、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底,建成大湾区碳足迹公共服务平台,完成100类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配套技术文件、排放因子数据集及核算模型,600个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示范。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步入规模化发展阶段,带动产业结构、生产生活方式、国际贸易绿色低碳转型取得显著成效,碳足迹标识广泛应用,绿色消费供给大幅提高,大湾区绿色低碳示范引领作用明显,实现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与国际接轨互认,为碳达峰、碳中和奠定坚实基础。


  (二)具体目标


  2023年,初步构建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体系,初步建立排放因子数据集和核算模型。完成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制度设计,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产品目录规划,收集国际贸易需要的产品和主要消费品碳排放因子基础数据,完成100个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应用示范,对示范产品进行碳足迹数据核算和披露。


  2024年,完善形成全国领先的创新型碳足迹排放因子数据集和核算模型,完善碳足迹标识认证服务大湾区优势传统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运行机制。完成200个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应用示范,鼓励企业不断降低产品碳排放,逐步实现碳足迹标识产品在绿色生产、绿色贸易、绿色消费场景应用,初步建立适应产业发展的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的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运行机制。


  2025年,探索碳足迹数据分级,实现碳足迹数据产业化应用,引领和推动产业结构、生产生活方式、国际贸易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完成300个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应用示范,鼓励企业不断实施“碳减排”,参与自愿减排交易、碳普惠等,最终实现“碳中和”,基本建成规则流程清晰、应用场景丰富、系统完善的大湾区碳足迹公共服务平台。


  四、重点任务


  (一)建立高效能组织管理机制


  开展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制度设计,突出制度引领协调作用,加强大湾区区域政策衔接,成立领导小组和技术委员会,明确职能和运行机制,推进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对绿色低碳发展的促进作用。


  1.成立碳足迹标识认证工作领导小组。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联合香港品质保证局等有关单位成立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碳足迹项目的总体谋划、统筹推进,组织指导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工作。(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2.成立碳足迹创新技术委员会。依托粤港澳大湾区(深港)计量检测认证发展促进联盟下设的碳足迹创新技术委员会组织实施,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具体负责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工作的推进与实施。(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粤港澳大湾区(深港)计量检测认证发展促进联盟、市检测院)


  3.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研究推进对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管理,包括碳足迹标识认证的组织管理、标识管理、监督管理、各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进行规范,保障碳足迹标识在大湾区不同区域协同落实。(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粤港澳大湾区(深港)计量检测认证发展促进联盟、各有关单位)


  (二)构建统一的标准认证体系


  与国际标准对接,完善碳足迹标准体系,制定认证实施规则,加强碳足迹服务技术保障,统一碳足迹标识,全面提升绿色低碳发展基础能力,强化对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


  4.制定碳足迹技术标准。搭建大湾区碳足迹标准体系框架,包括碳足迹通用技术标准、不同类型产品碳足迹技术标准、数据质量评价技术标准;充分利用市场资源,鼓励企业、行业协会、高校、技术机构等主动申报制修订技术领先、市场成熟度高的标准,增加碳足迹标准的市场供给。(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粤港澳大湾区(深港)计量检测认证发展促进联盟)


  5.制定碳足迹标识认证实施规则。基于生命周期理论,结合大湾区产业发展和产品特色,供应链覆盖面,活动数据丰富程度,排放因子质量等级等因素,科学划定碳足迹评价系统边界和评价原则,形成碳足迹标识认证过程、方法、步骤的实施规则文件。(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粤港澳大湾区(深港)计量检测认证发展促进联盟、各有关单位)


  (三)打造综合型数据服务基础


  建立碳足迹基础数据集和核算模型,搭建大湾区碳足迹公共服务平台,包括信息交互、绿色诊断、合格评定、教育培训、宣传推广、应用采信等绿色低碳一站式综合性服务,打造“绿色低碳+”,创新碳足迹数据产业化应用。


  6.建立碳足迹基础数据集。打造国内权威的、科学的、准确的碳足迹排放因子数据集,满足出口企业国际贸易碳足迹标识要求,以及绿色消费产品碳足迹标识要求。按照产品类别,收集、计算、整理配套排放因子基础数据集,对数据质量进行科学评价确认,引入碳计量溯源服务体系,通过样本测量、动态跟踪、线上系统等手段进行计量、监测、统计,由技术机构开展线上线下核查,保证碳足迹数据可追溯,保证数据质量和认可度。(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粤港澳大湾区(深港)计量检测认证发展促进联盟)


  7.搭建碳足迹核算模型。建立面向产品全生命周期供应链环境下的碳足迹核算模型,包括原材料获取、制造、分销、使用和回收处置各阶段。根据产品特点,识别生命周期碳排放重点关键环节,明确不同产品的系统边界及计算原则,保证碳足迹计算的科学性、统一性和透明性。(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粤港澳大湾区(深港)计量检测认证发展促进联盟)


  8.推动碳足迹数据产业化应用。收集、积累和分析碳足迹数据,提供产业低碳水平参考指数,以碳足迹数据为驱动和依据,开展信息交互、绿色诊断、合格评定、教育培训、宣传推广等一站式综合技术服务,助力绿色低碳技术创新,提升绿色低碳管理水平,推动碳足迹数据共享和应用,实现碳足迹数据产业化、商业化和市场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粤港澳大湾区(深港)计量检测认证发展促进联盟、各有关单位)


  (四)开展重点产业示范工程


  结合大湾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外向型产业,增加绿色低碳产品供给,创造新需求,培育新模式,开展碳足迹标识认证示范应用,为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提供支撑。


  9.绿色低碳产业示范。选择充储能设施设备、能源电子、光伏光热等绿色低碳战略性


新兴产业的重点产品开展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示范,形成绿色低碳核心竞争力,实现“产业绿色低碳化,绿色低碳产业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10.民生保障产业示范。选择绿色属性突出、消费量大的民生产品开展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示范,与消费场景充分互动,增加绿色消费产品供给,使消费者“有迹可循”,提升绿色消费意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各有关单位)


  11.外向型产业示范。选择在国际绿色低碳贸易壁垒冲击大、大湾区产业链完整的出口产品开展碳足迹标识认证示范,辐射产业及上下游供应链的低碳发展,应对绿色低碳技术贸易壁垒,增强国际贸易竞争力。(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12.供应链减碳示范。通过碳足迹标识认证,分析供应链减碳关键点,带动绿色设计、绿色制造、绿色包装、绿色物流、绿色回收与循环利用,推动绿色产业链与绿色供应链协同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13.头部企业率先示范。发挥行业头部企业示范引领作用,树立标杆典型,以点带面,辐射产业及上下游供应链,形成一批效果突出、带动性强的示范案例。(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推进融合性多场景协同采信


  加强碳足迹与绿色采购、绿色建筑、碳普惠、绿色消费等相关政策的衔接和采信应用研究,促进绿色低碳多场景采信。


  14.推进绿色采购场景采信。深入贯彻落实绿色采购政策,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鼓励大型商超、电商采销碳足迹标识认证产品,畅通碳足迹标识认证产品销售渠道。(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15.推进绿色建筑场景采信。鼓励新建绿色建筑、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项目、公共设施引入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的产品和材料,鼓励保障性住房重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生态园区等政府投资工程率先应用,推动建筑领域低碳化。(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市工务署、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16.推进绿色生活场景采信。贯通深圳碳普惠体系,支持在公众生活消费等碳普惠场景中引入碳足迹标识产品,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碳足迹标识产品,推动绿色生活消费方式加快形成。(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六)实现国际化多边合作互认


  对接国际高标准,提升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的国际化水平,保持国际贸易竞争力。


  17.实现碳足迹标识认证湾区互认。在大湾区范围内,推动碳足迹标识认证共建共治,实现标识互通互认。(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


  18.实现碳足迹标识认证国际互认。加强和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拓展碳足迹标识多边和双边互认,推动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国际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


  强化系统谋划和稳步推进,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有力的工作机制,出台符合实际的配套政策,加强政策协调和衔接,实现跨区域协作,打好政策组合拳,落实方案的目标和任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二)强化部门联动


  加强部门间联动合作与资源共享,推动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成为基础性绿色低碳制度,实现碳足迹标识认证在绿色采购、绿色制造、绿色金融、绿色建筑、碳普惠、绿色消费等领域的应用与采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局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工务署、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落实资金支持


  做好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体系建设基础设施的资金保障工作,分年度纳入主管部门资金预算,支持解决基础共性问题,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功能,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增强碳足迹标识认证工作服务产业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四)注重品牌推广


  做好碳足迹政策解读和绿色低碳宣传教育,推广碳足迹优秀案例,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利用香港国际化窗口优势,传播绿色低碳理念,推广大湾区碳足迹品牌,引导公众参与,通过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营造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新风尚,不断提升大湾区碳足迹标识影响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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