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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陷阱猎捕“野味”牟利 安徽定远一男子被判刑

来源:定远法院 时间:2022-07-05 18:5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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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的野兔、小貉子,看着不起眼,可随意捕抓可能触犯法律。据定远法院微信公号7月1日发布,近日,定远法院一审审理一起非法狩猎罪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被告人杨某自2021年2月初至2021年11月16日,使用头灯、电瓶等禁止使用的夜间照明行猎工具和方法,在定远县连江镇路陈村附近的农田里,非法捕猎野生动物47只。2021年11月,经司法鉴定,案涉45只蒙古兔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2只貉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案发后,杨某主动向该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捕猎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案发后杨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鉴于杨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非法狩猎野生动物 20 只以上,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进行狩猎的,只要达到情节严重,不管狩猎的目的如何,都将构成犯罪,请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积极保护野生动物和生态环境,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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