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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19棵树获刑3年,男子盗伐国有公益林修建自家房屋被处罚

来源:封面新闻 时间:2022-04-01 19: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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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修建自家房屋砍几棵树,应该没事吧?抱着这样的心理,四川一男子扎西某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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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一间房砍了19棵树


扎西某某之所以要砍树,理由是为了修建自家房屋。但是他的行为,是在采伐许可证批准的范围之外,并且擅自在国有重点公益林盗伐云杉19株,折算活立木蓄积39.1908立方米,数量巨大。


该案发生在茶马古道上的千年古城——松潘县,地处岷山山脉中段,属青藏高原东缘,物产丰富,是平原与高原、山区与草原的过渡区。森林资源是松潘县的生态环境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认为,盗伐林木不仅侵犯了他人的所有权,更破坏了当地的生态平衡,危害了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最终,被告人扎西某某为了自己的一时便利付出了代价。


3月30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审结了这起盗伐林木案,被告人扎西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扣押违法所得,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法院:自留林木也应遵循“先申请后采伐”


主审法官认为,“伐树要许可,毁树需担责”。森林资源具有保持水土、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作用,大家因生产生活用途需砍伐林木的,应先到林业部门办理相关采伐手续,经依法审批后方可按规定砍伐,即便是自留山上的林木也应遵循“先申请后采伐”的原则,否则便属于滥砍滥伐,系法律所禁止。办理采伐许可证后,要严格依照采伐证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进行采伐,否则同样属于滥砍滥伐,系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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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的行为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制裁,我希望用我的行动弥补我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庭审结束后,被告人扎西某某在成铁二院法官的见证下,与安宏乡人民政府签订了为期半年的义务护林协议,正式从一名“砍树人”变为森林“守护者”。


法官强调,让被告人身体力行参与生态保护,比单纯一次性经济赔偿更有利于生态的修复与治理,也更有利于教育引导公众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充分体现了保护优先、修复为主的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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