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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拟细化城镇污水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来源:生态环境部 时间:2022-02-09 11: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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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下简称: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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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单本着提高精准性、增强科学性、提升协调性、确保可行性的制定原则以及如下图的技术路线图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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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单中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增加水污染物一次监测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更新采样监测要求与规范性引用文件,以及完善实施与监督相关规定。

详情如下: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2002)修改单 (征求意见稿)

一、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以下内容: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二、将“4.1.3 标准值”中的“4.1.3.1”修改为:

4.1.3.1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项目,执行表 1、表 2 和表 4 的规定。

三、删除表 1 中的色度、pH、粪大肠菌群数等三个污染物项目。

四、在表 3 后增加表 4,其后原有表格的序号依次顺延。表 4 内容如下:

表 4 一次监测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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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mg/L(pH 和注明单位的除外)

注:①下列情况按去除率指标执行:当进水 COD 大于 350mg/L 时,去除率应大于 60%;BOD5大于 160mg/L 时,去除率应大于 50%。

②括号外数值为水温大于 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小于或等于 12℃时的 控制指标。

五、将“4.1.4 取样与监测”中的“4.1.4.2”修改为:

4.1.4.2 测定日均排放浓度,取样频率一般为至少每 2h 一次, 取 24h 混合样,对混合样进行分析测试;按 HJ 91.1 规定不能测定混合样的项目,应对 24h 内每次取样进行分析测试,以其算术平均值计。测定一次监测排放浓度,应按 HJ 91.1 规定采集满足一次测试水污染物浓度所需样品,并对其进行分析测试。

六、在“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中增加 6.3,内容为:

对于表 1 和表 4 均涉及的污染物项目,其日均排放浓度超过表 1 规定或者一次监测排放浓度超过表 4 规定,均为超标。

对于色度、pH、粪大肠菌群数等三个基本控制项目,其一次监测排放浓度超过表 4 规定即为超标。

对于表 2 和表 3 中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其日均排放浓度超过标准值为超标;对其开展一次监测,发现排放浓度超过表 2 和表 3 规定的,应及时通过增加监测频次、开展溯源调查等方式,评估其环境风险,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控。

针对此次修改工作背景、基本思路、技术要点等问题,清华大学教授、该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专家组长王凯军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修改GB 18918-2002?

答:自2002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发布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形势发生巨大变化,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的总量和占比不断上升,该标准对科学、依法控制水污染物排放的支撑作用越来越重要。

过去20年城镇污水处理的工艺种类增多,处理效果也越来越稳定可靠,但是各种新老工艺基本上都是以生物处理为核心技术。核心技术没变,现行GB 18918-2002基本符合当前的城镇污水处理行业总体技术经济水平。但是,GB 18918-2002规定所有水污染物均应“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已经成为明显不适应当前形势的突出问题,急需修改完善。

首先,该规定制约精准管控。不同污水处理工艺的排放波动规律不同,有的污水处理厂间歇式排放。例如,采用SBR工艺的污水处理厂,可能连续2小时以上不排放水污染物,将这些时段计入日均值显然是不合适的。再如,如果某些时段排放浓度过高,即使其日均值不超标,也很可能造成较重的环境污染,构成较大风险。

其次,该规定未体现环境科研新成果。过去20年环境监测技术不断发展,相应的技术规范也日益完善,尤其是2019年发布实施的《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全面规定了污水监测新要求。例如,对于色度、pH、粪大肠菌群数等项目,新方法要求一次采样、尽快测定,现行技术、设备也足以支撑这些新要求,因此,HJ 91.1明确规定这类污染物项目不能取混合样,国内外一系列相关法规标准也作了类似规定。GB 18918-2002规定监测这类项目要取混合样、执行日均值,现在看来与更科学的监测方法已经不一致了。

再次,该规定不利于依法监管实际排放情况。执法人员监测日均值,需要在较长时间里多次取样。一旦执法人员到场开展监测,排污单位可以采取治污设施“开机欢迎、关机欢送”和调整设备工况、改变投料方式等办法,临时制造“达标排放”。此时,监测日均值失去了反映排放浓度合理波动的意义,成为依法治污的薄弱环节。

因此,现行GB 18918-2002关于所有水污染物要取混合样、测日均值的规定,在支撑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亟待修改完善。本次修改聚焦这个突出问题是非常必要的,标准可能还有其他需要调整的内容,待全面修订时一并解决。

问:如何解决这个突出问题?

答:进水流量波动、特定污染物的进水负荷变化、化学试剂投加、流量混合等因素均有可能引起污水处理系统的波动,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水污染物浓度存在客观波动规律,有合理波动范围。

修改GB 18918-2002,就要全面、客观反映这个波动规律,找出这个合理波动范围。编制组研究提出了一次监测最大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划出了合理波动范围的上限水平。这种方法是有国际经验可以参考的,如日本的国家统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规定污染物最大允许浓度限值,其中对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悬浮物和氮、磷同时规定了日均浓度限值,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悬浮物的最大允许浓度限值是日均浓度限值的1.33倍,氮、磷的最大允许浓度限值是日均浓度限值的2倍。

这次编制组提出一次监测最大允许排放浓度参考了国外经验,但其主要技术依据是国家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平台数据。编制组统计分析了2020年全年上传该平台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测算了上亿条数据。这些数据是实际排放监测数据,是目前最可靠的污水处理厂排放波动规律测算依据,是编制这个标准修改单的最底层技术工作的基础。

问:修改后的标准将既有日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也有一次监测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每次监测都要同时执行吗?

答:测什么、怎么测,首先要看监测目标。开展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或者企业自行监测,全面掌握排放情况、分析排放规律,两种排放浓度应该都测。如果排污单位安装了符合国家规定的自动监测设备,可以比较方便地获取日均排放浓度数据和每一次监测的排放浓度数据。如果没有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手工监测,其监测频次应符合相应的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和自行监测指南要求。

执法监测是执法检查工作的一部分,要符合“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原则。一次监测更符合检查对象随机的要求,因此是开展执法监测的重要方式。执法监测中同样可以开展日均排放浓度监测。如果一次监测发现毒性较强或者较持久的污染物浓度偏高,如重金属浓度偏高,应及时通过增加监测频次、溯源调查等方式,评估其环境风险,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控。其中,连续取样以监测日均排放浓度,就是评估环境风险的重要手段。

问:此次修改标准,预期成本效益如何?

答:修改单在现行标准规定的日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基础上,通过测算实际排放波动规律,增加了一次监测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城镇污水处理厂在正常运行、日均值达标的情况下,一次监测排放浓度应当而且可以满足这个要求。在日均排放浓度达标的情况下,污水处理厂实际的日均排放浓度小于现行标准限值,工艺比较先进的污水处理厂排放浓度更低。对于企业个体来说,其排放波动的上限,通常是在修改单提出的全行业合理波动范围之内。少数城镇污水处理厂在部分时段的波动稍大一些,可以注意保持或加强进水管控与均质调节,优化运行管理,通过加强日常运维管理即可符合修改单规定。因此,对于正常运行、稳定达到现行标准要求的企业来说,预期此次修改标准不会新增成本。

修改单设置一次监测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细化了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提升了排放标准技术内容的精准性、科学性。按照修改后的标准,管控要求更加精细,有利于促进排污单位加强自身排放监测和波动规律研究,充分挖掘潜力,进一步提升环境绩效。同时,修改单有利于堵住人为制造日均值“达标”的漏洞,提升监督执法效能,有力督促排污单位如实监测、报告实际排污情况。因此,预期此次修改有助于提升监管部门和监管对象双方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在不改变技术工艺、不增加投资成本的前提下取得更好的环境效益。

制度建设方面的预期效益也值得关注。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精准、科学、依法治污的要求,制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既要研究收严排放限值、倒逼产业结构升级,向技术改造投资要环境效益,也要研究在行业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核心技术比较稳定时,通过细化管控要求提升管控效果,向精细管理要环境效益。此次修改GB 18918-2002就是在细化管控要求方面开展的重要探索,对排放标准体系建设有重要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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