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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 “药企非法收购、出售大宗穿山甲甲片、羚羊角案”

来源: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 时间:2021-06-20 23: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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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办历时两年,审判终落锤


  5月11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内,由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北京首例药企骗取行政许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公开宣判。


  西城法院七人合议庭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单位北京S药业公司(https://www.tianyancha.com/company/28615095)罚金两百万元,判处七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至十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两万至十二万元不等。本案经过了两次开庭审理(2021年3月、5月),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同时,该案的关联案件丁某某、丁某等人面对严密的证据体系和有效指控,均当庭认罪认罚,法院也作出了相应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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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证据显示,2016年至2019年间,S药企采取伪造实物入股、虚假并购等方式骗取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另案①),伪造大量野生动物制品专用标识,将上万公斤非法收购来的穿山甲甲片和羚羊角制品“洗白”,转售牟利,涉嫌非法收购和出售穿山甲甲片、羚羊角这两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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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穿山甲


  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表示,北京S药企通过骗取行政许可等方式,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陈某、郭某等几名被告人作为该单位股东及财务、仓库、车间等工作的具体管理者,属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S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如实供述了检方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并在二次庭审中,向法庭交代了其参与的犯罪事实。


  公开报道显示,在法庭教育中,公诉人从涉案野生动物极度濒危的现状、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受到的影响,以及我国对野生动物制品入药的管理制度、疫情发生后实施的最严格的野生动物管控措施及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角度论述了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六名被告人当庭表示将引以为戒、真诚悔过。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6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还审理了另外一起涉及Y药企和H药企,同样为骗取穿山甲甲片及羚羊角等野生动物制品“合法”库存认定及销售许可,向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政府部门公务人员行贿的案件。②


  隐秘别墅背后 掀起冰山一角


  案情回顾:2019年5月,北京森林公安根据举报信息对大兴区某别墅进行调查。警方在被举报别墅的地下室内起获了大量疑似甲片的物品。后经现场勘验和司法鉴定,上述物品均为穿山甲甲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物种),合计重量达1491公斤。当天,警方将居住于别墅内的丁某某抓获。


  深入调查发现丁某某堂弟丁某系安徽某药企(主要经营中药饮片加工)的法人代表,据丁某公司财务人员交代,丁某把非法收购的大量穿山甲甲片卖给了北京SH药企,北京S药企的犯罪事实浮出水面。


  随后,公安机关对北京S药企进行调查,并查获了大量尚未出售的穿山甲制品(1100余公斤),以及羚羊角制品(800余公斤,其中整根羚羊角达3830根)。


  进一步调查发现,2015年,该公司以所谓“实物入股”的名义非法骗取了5000公斤穿山甲甲片的“销售配额”审批;2016年至2018年间,该公司共计非法收购穿山甲甲片9890余公斤、羚羊角制品960余公斤。期间2017年,S药企利用兼并另一家药店的机会,在审计报告中虚构了被兼并药店有6000余公斤穿山甲甲片的库存量,再次骗取6000余公斤穿山甲甲片的配额行政许可。获得了骗来的行政许可,这些非法来源的药材便摇身一变具备了“合法身份”。


  综合调查统计,S药企多年来从安徽亳州、河北安国收购的数十吨穿山甲甲片,除少量公司自用制成中成药出售外,大量均转卖给了其他药企,每公斤加价数千元,以此牟取暴利。(媒体公开资料显示,这些被“洗白”的甲片很多流向了广东的制药企业,如下图)


  列入重点保护,已然三十二载


  1989年,穿山甲被列入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意味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穿山甲都会入罪获刑,情况特别严重的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0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修订附录,亚洲四种穿山甲的国际贸易实行零配额管理,不允许商业贸易。


  2007年11月,国家林草局发布《关于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决定对穿山甲及其产品实行标识管理试点,进一步加强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要求核查穿山甲甲片库存情况,进行登记造册、标准化封装和定点保管,统一实行专用标识制度,严格控制资源消耗及用途(仅限用于定点医院临床使用和中成药生产,并不得在定点医院外以零售方式公开出售)。


  2008年1月1日起,对含赛加羚羊角、穿山甲片和稀有蛇类原材料的成药和产品,开始实行标识管理试点;至2008年3月1日起,所有含赛加羚羊角、穿山甲片和稀有蛇类原材料的成药和产品,须在其最小销售单位包装上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后方可进入流通。有关企业具体使用专用标识的数量,根据其按法定程序获得行政许可的生产数量核算,由国家林业局委托全国野生动植物研究发展中心具体安排。


  同时2008年起,国家林业局每年下达年度库存穿山甲片原料年度消耗控制量。


  2016年CITES公约第17次缔约方大会上,在非法贸易不断升级、穿山甲现存数量急剧减少的情况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将全部八种穿山甲列入附录一,全面禁止穿山甲的国际商业性贸易。2017年1月,《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将八种穿山甲全部列入附录I,完全禁止穿山甲的国际贸易决议开始生效。


  2018年8月,中国全面停止商业性进口穿山甲及其制品,并通过开展专项行动等措施,加大对破坏穿山甲等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


  2020年6月5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公告(2020年第12号),宣布将穿山甲属所有种由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调整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最新出版的2020年版《中国药典》中,包括穿山甲在内的4个品种未被继续收载进“药材和饮片”。


  2020年6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负责人在解读穿山甲保护级别调升政策时指出:近年来研究显示,由于过去过度猎捕利用和栖息地破坏,当前仅有中华穿山甲明确在我国自然分布,其分布范围不断缩小,种群数量急剧下降。从2018年8月起全面停止商业性进口穿山甲及其制品,并通过开展专项行动等措施,加大对破坏穿山甲等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将穿山甲升级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充分显示出我国政府严厉打击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更表明了我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坚定立场。


  一边濒临灭绝 一边走私猖獗


  2019年,杭州海关所属温州海关与当地公安部门查获一起穿山甲鳞片走私案,查明的涉案穿山甲鳞片共23.21吨


  公开数据统计显示,2016年至2019年期间,全球52个案件中执法部门共缉获约206.4吨穿山甲,其中仅2019年全球罚没大宗走私穿山甲甲片就有约81吨,其中位于西非的尼日利亚和东南亚的越南在供应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2020年,在全球新冠疫情暴发给贸易交通带来极大冲击的情况下,执法部门依然缉获逾20吨穿山甲鳞片。


  中国海关部门对濒危物种和制品走私“零容忍”,加强与保护濒危物种的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合作,积极参加“保卫”“雷电”等国际联合行动,共同打击象牙等濒危物种及其制品走私犯罪,同时加强与濒危物种及其制品走私来源地、中转地和目的地海关及警方的执法合作,把境内外走私的整个链条彻底斩断。初步统计,2017年至今,我国各地海关查获走私穿山甲片30余吨,查证犯罪团伙走私穿山甲鳞片50余吨。这些甲片多与国内几大中药材市场有直接的关联。鉴于亚洲分布的四个穿山甲物种(中华穿山甲、印度穿山甲、菲律宾穿山甲、马来穿山甲)种群稀少,目前海关查获的大部分走私穿山甲甲片来自非洲(长尾穿山甲、大穿山甲、南非穿山甲、树穿山甲)。


  以最大决心担当 堵住监管漏洞


  面对猖獗的走私犯罪和北京药企案暴露的贸易黑市,我们不禁要反思当前的合法制品监管制度的漏洞何在?是如何的利润和市场驱动着“正规”药企冒着违法风险向黑市收购甲片?相关部门的协同监管是否到位,为有关企业脱逃层层监管将赃物洗白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此提出几点建议供相关部门和机构参考


  ● 2020年初,最高检下发通知,明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结合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开展源头防控,严惩非法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行为,积极稳妥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应该依托典型案件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积极发挥司法监督职能,建议司法部门对相关涉案企业责任人追究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主管部门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 建议尽快对2008年开始实施的配额管制制度进行完善,制定明确的年度消耗量、配额清单及合法来源证明,并制定严格的监管制度;


  ● 建议对2018年8月全面停止商业性进口穿山甲及其制品后全国合法总库存量,进行盘查清点,并标记认证,并制定严格的配额使用计划直至合法库存使用完毕;


  ● 建议大规模缩减授权使用穿山甲甲片和羚羊角的全国七百余家定点医院,及数量不明的中成药生产企业名单,全面加强使用配额及产品销售的管理;


  ● 建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安部门、中医药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执法和监管协同,严厉打击非法来源甲片、羚羊角洗白,制定严格的共同监管制度;


  ● 建议检验检疫部门和药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等,依照《动物防疫法》、《中医药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加强对中成药和中药材经销、加工、生产企业的穿山甲、羚羊角药材原材料进行严格的检验检疫和质量检测;


  ● 合法库存终将消耗完毕,建议相关中医药科研机构,加强对替代药材或成分的研发,逐步摆脱对国家重点保护濒危物种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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