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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分类经营管理 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时间:2020-01-10 15: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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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分类经营管理制度是此次修法的重点,是贯穿森林法修改的一条主线,也是多年来林业改革发展取得的成熟可行经验之一。

  1995年,原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林业部联合颁布的《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纲要》中提出“森林资源培育要按照森林的用途和生产经营目的划定公益林和商品林,实施分类经营,分类管理”。1999年,《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开展森林分类区划工作。全国据此开展的首次森林分类区划界定,为实施林业分类经营和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打下了基础。2003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管理体制。将全国林业区分为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两大类,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政策措施。”

  1998年森林法修改时,对于分类经营管理制度是否在森林法中进行规定,曾经进行过研究、讨论。虽然原森林法没有将“分类经营管理”作为基本制度写入法律,但是通过设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规定五大林种中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与其他三类林种采取不同的采伐和流转制度,已经肯定了分类经营管理的理念和做法,为分类经营管理制度成熟后写入法律留下了空间。

  为充分发挥森林多种功能,满足全社会的多元需求,提高管理效能,既考虑生态效益和林业发展,又考虑林农权益和林区稳定,本次森林法修订在总结林业多年分类经营改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将“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作为基本制度在“总则”中予以明确,对公益林和商品林确立不同的经营、管护制度,通过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科学经营、永续利用。

  对于公益林,核心就是严格保护。本次修订首先明确了公益林划定的基本原则和范围。以主导功能和生态区位为分类依据,规定将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