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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

来源: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网站 时间:2017-02-28 15: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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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环境保护、财政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不断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强化组织领导,注重规划引领,加大监督考核,指导和推动各地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狠抓项目建设和管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发文单位:环保部 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6年12月

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保实现“到 2020 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3万个”的目标任务,保障已建设施长期稳定运行,示范带动更多的建制村开展农村环境整治,制定本规划。


  一、农村环境形势


  (一)工作进展

 

  近年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不断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强化组织领导,注重规划引领,加大监督考核,指导和推动各地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狠抓项目建设和管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一大批农村突出环境问题得到解决。截至2015年底,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农村节能减排资金)315亿元,支持全国7.8万个建制村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占全国建制村总数的13%。各地设臵饮用水水源防护设施3800多公里,拆除饮用水水源地排污口3400多处;建成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450多万个(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24.8万套,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14万套,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畜禽粪便年处理量分别达2770万吨、7亿吨和3040多万吨,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年减排量分别达95万吨和7万吨。整治后的村庄环境“脏乱差”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环境面貌焕然一新。通过实施“以奖促治”政策,带动相关部门和地方加大农村环境整治力度,目前,全国60%的建制村生活垃圾得到处理,22%的建制村生活污水得到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近60%。

 

  二是农村环保体制机制逐步建立。出台了一系列农村环保政策和技术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环境保护部、财政部等部门制定实施《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二五”规划》《关于加强“以奖促治”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的意见》《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方案》。环境保护部发布了有关农村生活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等技术指南和规范。全国三分之二以上的省份建立了农村环保工作推进机制,成立领导小组,出台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意见,制定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农村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在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下,有关地方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形成合力”的原则,整合相关涉农资金,集中投向农村环境整治区域,提高村庄环境整治成效。

 

  三是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提升。基层环保机构和队伍得到加强,2014年全国乡镇环保机构数量2968个,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10%,比2010年的1892个增加了60%;乡镇环保机构人员11900多人,比2010年的7100多人增加了68%。推进环境监测、执法、宣传“三下乡”。环境保护部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环境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开展农村环境质量监测试点工作,累计监测村庄数量约5200村次。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秸秆焚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专项执法检查行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农村环保政策、工作进展和典型经验,普及农村环保知识,农民环保意识得到提升。累计举办14期全国乡镇领导干部农村环保培训班,共有1400多名乡镇领导干部和地方环保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农村环境管理能力和项目实施水平得到提高。

 

  四是农村环保惠农取得积极成效。各地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积极推广化肥农药减量控害增效技术,发展清洁、循环、生态的种养模式,推进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等农村有机废弃物综合利用,发展农家乐和乡村旅游,促进了环境保护、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共赢。筛选推广农村环保实用技术,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参与治理工程设计、项目建设和运行维护,带动了环保产业的发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有力促进了生态乡镇、生态村建设,使示范地区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更加融洽。全国已有4590多个国家级生态乡镇,成为当地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典范,夯实了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

 

  (二)主要问题

 

  当前,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人口持续增加,农村环境形势严峻,问题依然突出,主要包括:

 

  一是农村环保基础设施仍严重不足。目前,我国仍有40%的建制村没有垃圾收集处理设施,78%的建制村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40%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未得到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依然突出。38%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未划定保护区(或保护范围),49%未规范设臵警示标志,一些地方农村饮用水水源存在安全隐患。

 

  二是农村环保体制机制仍有待完善。一些地方政府尚未建立起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有效推进机制。责任分工不明确,治理措施不具体,资金投入不到位,工作部署不落实。各地在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中,主要依靠行政推动,农民群众主体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农村环境治理市场化机制亟待建立,社会资本参与度不高。一些地方的农村环保设施建成后,存在着管理主体不明确、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不落实、运行管护人员不足、规章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导致一些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影响农村环境整治成效。

 

  三是农村环保监管能力仍然薄弱。目前,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农村环保工作力量非常薄弱,约90%的乡镇没有专门的环保工作机构和人员,缺乏必要的设备装备和能力,难以保证有效开展工作。农村环保标准体系不健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污染物排放标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处臵技术规范等亟待制定。农村环境监测尚未全面开展,无法及时掌握农村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情况。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结合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机制,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二)基本原则


  ——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优先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突出环境问题,整治重点为“好水”和“差水”周边的村庄,重点抓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统筹考虑生产与生活、城市与农村、种植业与养殖业等环境保护工作,做好与秸秆综合利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河道整治、村庄绿化等工作的衔接,整合相关资金渠道,提高综合整治成效。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支持。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村庄布局、人口规模、环境状况、自然条件、经济水平等因素,科学选取治理技术和模式。坚持以“用”为核心,把综合利用作为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根本途径,让农民在“用”的过程中受益,在受益的同时履行应当履行的环保责任。 

     ——创新机制,市场运作。结合国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不断完善农村环保体制机制建设,创新政策措施,防止简单照搬城市和工业污染防治的做法。积极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市场主体,探索农村环保设施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运营机制,确保设施建成一个、运行一个、见效一个。 

     ——政府主导,依靠群众。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是改善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环境质量的责任主体,要做好规划编制、资金保障、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和监督考核等工作。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鼓励和引导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持续改善农村环境质量。

 

  (三)规划目标

 

  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3万个,累计达到全国建制村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建立健全农村环保长效机制,整治过的7.8万个建制村的环境不断改善,确保已建农村环保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引导、示范和带动全国更多建制村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全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得到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显著提高,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和农民群众环保意识明显增强。

 

  三、重点整治区域

     (一)总体布局

 

  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十三五”期间,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范围涉及各省(区、市)的14万个建制村(见表1)。整治重点为“好水”和“差水”周边的村庄,涉及1805个县(市、区)12.82万个建制村,约占全国整治任务的92%;其中,涉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84个2.46万个建制村,约占全国整治任务的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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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区、市)重点整治区域及建制村数量见附表。附表所列的乡镇名单和建制村数量是指导性的,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建制村总数的前提下,可对每个县(市、区)的乡镇名单和建制村数量作适当调整。

 

  (二)重点整治范围

     1.“好水”周边整治村庄范围


     包括南水北调东线中线水源地及其输水沿线,以及其他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涉及的村庄,涉及 1132 个县(市、区)的 8.15 万个建制村(见表 2),约占全国整治任务的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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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差水”周边整治村庄范围

     包括 343 个水质需改善控制单元范围内的村庄,涉及 673 个县(市、区)的 4.67 万个建制村(见表 3),约占全国整治任务的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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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优先整治区域

     南水北调东线中线水源地及其输水沿线、京津冀和长江经济带三大区域为优先整治区域,涉及 880 个县(市、区)8.14 万个建制村,约占全国整治任务的 58%。

 

  1.南水北调东线中线水源地及其输水沿线

     南水北调东线中线水源地及其输水沿线涉及 211 个县(市、区)2.28 万个建制村(见表 2),约占全国整治任务的 16%。

 

  2.京津冀区域

     包括密云水库、官厅水库、于桥水库等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和63 个水质需改善控制单元范围内的村庄,涉及 89 个县(市、区)8131 个建制村(见表 4),约占全国整治任务的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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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长江经济带

 

  包括三峡库区及其上游和鄱阳湖、洞庭湖、抚仙湖、洱海等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以及 145 个水质需改善控制单元范围内的村庄,涉及 580 个县(市、区)5.05 万个建制村(见表 5),约占全国整治任务的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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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主要任务

 

  “十三五”期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主要任务包括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污染防治。

 

  (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1.建设内容

 

  在饮用水水源周边设立警示标志、建设防护带和截污设施,依法拆除排污口,开展水源地生态修复等。

 

  2.主要措施


  加快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以供水人口多、环境敏感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加快划定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对供水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科学编码并划定水源保护区。对供水人口小于1000人的饮用水水源地,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加大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力度。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依法取缔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按照《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方案》要求,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制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强化污染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理。统筹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一批优质饮用水水源地,取缔一批劣质饮用水水源地。

 

  开展水源地环境整治。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对可能影响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的化工、造纸、冶炼、制药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和风险防范。优先治理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畜禽养殖和农业面源污染,消除影响水源水质的污染隐患。

 

  (二)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


  1.建设内容

 

  重点在村庄密度较高、人口较多的地区,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污染治理。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建设,包括垃圾箱、垃圾池等收集设施,垃圾转运站、运输车辆等转运设施,以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2)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包括污水收集管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或人工湿地、氧化塘等分散式处理设施。经过整治的村庄,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达到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0%,生活污水处理率≥60%。

 

  2.主要措施


  推进县域农村环保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实行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鼓励在县级层面统一招投标,确定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吸引有信誉、有实力、较大规模的环保企业参与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水平。

 

  因地制宜选取农村生活和垃圾污水治理技术和模式。各地在选取农村环保实用技术时,要根据村庄的人口密度、地形地貌、气候类型、经济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技术模式;既要考虑建设成本,更要考虑运行维护成本;处理好技术实用性和技术统一性的关系,避免技术“多而杂、散而乱”。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行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交通便利且转运距离较近的村庄,生活垃圾可按照“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方式处理;其他村庄的生活垃圾可通过适当方式就近处理。离城镇较近的村庄,污水可通过管网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离城镇较远且人口较多的村庄,可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人口较少的村庄可建设人工湿地、氧化塘等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

     切实保障污染治理设施长效运行。各地要认真落实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加强“以奖促治”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的意见》,结合各地实际,明确设施管理主体、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加强管护队伍建设、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切实保证设施“建成一个、运行一个、见效一个”。各省级环保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于2017年底前完成对已建成设施运行情况的排查,对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要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应通报批评或约谈相关领导,切实保障污染治理设施发挥作用。对新建污染治理设施,省级环保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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