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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

来源:国家林业局 时间:2009-05-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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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工作,依据《森林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三北工程”)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以建设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为目标,以提高生态效益为主,注重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三条: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原则:
1. 坚持林地不流失、不变更的原则;
2. 坚持越采越多、越采越好的原则;
3. 坚持采造挂钩,公开民主管理,依法确权的原则;
4. 坚持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造林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优先更新改造残次林分。
残次林分具体参考指标如下:
1.每公顷蓄积低于90立方米;
2.单位面积保留株数不及初植密度的30%;
3.枯死、枯梢木(枯死部分占植株1/3)、病腐木(由当地森林病虫害防治部门科学界定)比例占初植密度的50%。
  符合上述三项指标之一,可视为残次林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区细化。
第二章 立项与审批
第五条:符合残次林更新改造条件的,其实施方案逐级上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于每年的10月底前上报国家林业局西北华北东北防护林建设局(以下简称“三北局”)。
第六条:三北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三北工程区符合残次林标准的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第七条:实施方案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需按照程序,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八条:三北局根据审批的实施方案,安排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年度任务与投资。
第九条:各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三北局下达的任务与投资计划,组织以县级为单位编制作业设计。
第十条: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作业设计由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三北局备案。
第十一条:未列入残次林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计划的,按各地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更新改造
第十二条:各地应当将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纳入当地的林业发展规划和森林资源采伐限额管理。
第十三条: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林业发展规划和采伐限额编制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年度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实行采造挂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采一造二等制度。
第十五条: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应当采取半带、隔带、滚带等方式,最大限度地维护防护功能。
第十六条: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树种应当选择优良品种,努力提高防护效能和林地生产力。
第十七条:各地应当建立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苗木市场准入制度,确保优质种源和良种壮苗用于农田防护林的更新改造。
第十八条:更新改造完成后,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应当达到90%以上。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三北局统一领导三北工程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工作。
第二十条: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各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应当在农民自愿的原则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应当实行招投标制,中标者应当按照更新改造作业设计要求,及时进行采伐和更新造林。
第二十五条:对依法获得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权发证。
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农田防护林采伐作业和更新造林进行现场技术培训。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国家实行残次林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补助政策。补助资金直接用于造林的比例不得低于80%,用于间接生产的费用比例不得超过20%。
第二十八条:国家补助资金按三北局审批的计划、预算和各省区提供的年度核查报告拔付。
第二十九条:鼓励各地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抵押金制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符合采伐和更新作业设计要求,经验收成活率合格的,返还的抵押金不得少于60%;经验收保存率合格和抚育管理符合合同要求的应当返还剩余抵押金。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北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档案。
第三十二条:档案建立必须科学规范、真实、完整、准确,分类清晰,查阅方便。
第三十三条:档案内容应当包括林业规划、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招投标书、合同书、资金使用情况、检查验收报告、采伐许可证等。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好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的生产调度和统计工作。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保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工作有据可查,责任清晰,规范发展,强化档案管理手段,提高档案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七章  检查验收
第三十六条:凡纳入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的均属于检查验收范围。
第三十七条:检查验收主要内容:实施方案、作业设计、造林面积、资金使用、成活率、保存率、档案管理等。
第三十八条:检查验收程序:
1.县级自查。造林当年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全面自查,提交自查报告,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省、地级复查。在县级上报自查报告的基础上,省、地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造林检查验收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不迟于当年的8月底上报三北局。
3.国家级核查。三北局根据各省上报的验收报告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工作进行核查,核查结果纳入全国人工造林、更新实绩核查体系中。
第三十九条:建立检查通报制度。检查结束后,三北局将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在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工作中,对成绩突出的进行表彰,对没有按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施工的,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三北局将对所在省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采伐更新审批。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三北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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