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代表小组会议,审议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呼之欲出。
将环境保护立法法典化有何重要意义?法典相比其他形式的立法有何优势?法典的功能定位和价值取向体现了生态环境立法领域哪些趋势和倾向?近日,记者采访了部分为法典编纂提供意见、建议的专家学者。
将环境保护立法法典化有何重要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作为一名环境法学者,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积极推动者和参与者之一。“《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更是以法治之力保障美丽中国建设的关键举措,对于破解生态环境治理难题、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以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制度支撑与行动遵循。”王灿发说。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陈海嵩全程参与了相关工作,同时他还担任“走近环境法典”编写组负责人。陈海嵩告诉记者,“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是通过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的法典,是一项系统的、重大的立法工程,核心历史定位在于通过权威性法典的方式,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制度、实践成果以法典化的方式全面确认下来,使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更为完善,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集大成者’。”
“对于全球而言,法典提供了独具特色的中国方案。我们没有照搬西方模式,而是采取了‘适度法典化’,既保持了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又为应对气候变化等全球性新挑战留有空间。特别是‘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将发展问题与环境问题统筹解决,为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探索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道路贡献了中国智慧。”参与编纂相关工作的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说。
法典相比其他形式的立法有何优势?
“生态环境法典的重要性在于‘中国特色、时代特点、人民意愿’,核心优势在于‘系统集成’,未来的实施方向是‘全面深化’。”陈海嵩说。
党的十八大以来,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也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法典既是对我国30余部生态环境单行法的系统整合,更是立足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需求的制度创新。
“将众多的单行环境立法编纂为生态环境法典,相较于分散单行的立法具有显著优势。”王灿发说,法典可以通过体系化整合,消除单行法碎片化、规则冲突与重复立法的缺陷,确立统一的立法理念、基本原则与核心制度,同时贯彻生态系统整体保护与系统治理的理念,能够契合生态文明建设的需求。有利于统一执法与司法适用标准,降低法治实施成本,强化公众环境权利保障与违法追责力度,并提升环境法律的权威性与稳定性,助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中国方案。
秦天宝认为,这部法典的功能定位与价值取向,深刻体现了我国生态环境立法从“分散应对”向“系统治理”的根本性转变。首先,它确立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核心价值主线,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融入法律规范。其次,法典通过‘适度法典化’的模式,体现了立法的务实与前瞻:既系统整合现行有效制度,又为碳达峰碳中和、应对气候变化等新领域留下发展空间。“这种倾向表明,我们不再满足于对环境污染的被动应付,而是通过体系化的制度安排,主动塑造绿色低碳发展的新格局,实现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协同推进。”秦天宝说。
法典出台对“十五五”规划开局有何意义?
“十五五”规划建议对建设美丽中国作出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秦天宝认为,法典与“十五五”规划同频共振,共同将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法典为“十五五”规划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最可靠的法治轨道,特别是绿色低碳发展编中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循环经济等规定,为规划中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提供了刚性约束和激励机制。从长远看,法典奠定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四梁八柱”制度根基。它不再是政策的简单堆砌,而是形成了以总则编为统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三编协同推进的系统格局,确保美丽中国建设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法典前瞻性突出,回应了新型生态挑战,为今后进一步立法预留了空间。“生态环境法典立足当下、着眼未来,主动回应了新型生态环境问题,其中包括:新增受控热核聚变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适应新能源技术发展需求;强化动力电池、光伏组件等‘新三样’废弃物的循环利用责任,贴合产业发展实际;完善应对气候变化制度,明确国家建设气候适应型社会,加强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综合治理,同时预留制度弹性,为未来技术创新、政策完善与国际合作提供了开放兼容的法治空间。”王灿发说。
法典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典正式施行后,执法、司法、守法三个层面都面临着繁重的解释适用任务。最需要优先补齐短板。“适度法典化”的编纂模式意味着《生态环境法典》生效后,全国各地大量直接依据上述单行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立法依据将发生改变,相当部分条款可能与法典的精神与规定产生冲突或不适应,有必要进行全面检视与调整,亟待系统性、分步骤推进各地生态环境地方立法的清理、修改等工作,确保国家法治统一。同时,要提升地方环境立法体系的内部协调性和整体效能。“这一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没有直接的经验可以借鉴,各地必须高度重视。”陈海嵩带领研究团队已经展开相关前期工作,在初步评估中已经发现诸多疑难问题,将持续跟踪、展开深入研究。
“在法律适用衔接过程中,执法、司法层面可能会面临不熟悉、不适应的问题,长期以来直接援引的法条‘找不到了’,这就需要打破旧习,加大学习力度,深刻理解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内在逻辑和规则构造,适应法典化时代生态环境执法、司法的新要求。”陈海嵩说。(作者:中环报记者陈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