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任伟佳 徐端
一、农业碳汇制度现状与现实困境
随着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不断升高,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日益严峻,农业碳汇交易市场受到广泛关注。2020年,我国首次作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双碳”目标承诺。在“双碳”目标背景下,多项减排固碳的法律文件相继出台。2023年,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以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农业碳汇作为实现“双碳”目标、推动绿色低碳转型的有效手段和重要途径,其将农业从温室气体的“排放源”转化为“吸收汇”,与许多工业领域的深度脱碳技术相比,具有更低的实施成本,并能够带来多重协同效益。
在“双碳”目标引领下,各项减排固碳措施广泛实施,然而农业碳汇制度的落实仍面临一定的障碍。首先,由于相关立法缺位导致了农业碳汇权属不明,直接导致农户作为碳汇实施主体的参与度和积极性大打折扣;其次,农业碳汇的性质决定了其从根本上讲是一种长效的、可持续发展的利益,在短期内难以获得明显的经济效益,这与农户短期收益预期相矛盾;再次,碳汇计量的困难以及认证标准的不统一,也增加了碳汇交易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进一步阻碍了农业碳汇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亟须厘清农业碳汇的产权属性,明确碳汇的收益主体,构建完善、规范的农业碳汇交易机制,切实保障农户群体在减排固碳的主体地位。
二、农业碳汇的产权属性
农业碳汇权是新时代下基于对农业生态价值重新认知的权利化表达,厘清农业碳汇的权属既是确权的基础,又是构建农业碳汇交易制度的前提。有学者主张以准物权来对农业碳汇权进行定性,因为碳汇的产生离不开自然资源要素,并可以与自然资源要素权利结构相剥离。准物权与用益物权最大的差异在于其所代表的公私利益问题,准物权指向自然资源涉及公共利益,要求以行政特别许可为前提;而用益物权则更侧重于个人利益,强调对利益的直接支配。尽管农业碳汇作为实现“双碳”目标、构建低碳社会的有效手段,其蕴含一定的公共利益属性,但若将农业碳汇权定义为准物权,则会弱化农户的自主交易。
笔者认为,尽管农业碳汇权的界定需要平衡公私利益,但公共权利的最终实现,依赖于个体的切实行动。农业碳汇的首要实施主体就是农户,只有充分调动起农户参与的积极性,才能够真正促进制度的落实。准物权的核心在于行政特许,权利的内容也需要行政机关加以界定,本质上是对国家自然资源开发的授权。尽管在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而土地又是实现农业碳汇所必需的自然资源,但本质上,农业碳汇权的产生并非实施土地本身,而是通过农户具体的生态劳动实现碳汇增量,这与其他法律确认的准物权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即使在权利行使过程中可能涉及行政机关的参与,也并非依赖行政机关的授权,其更多的是进行碳汇计量认定以及认证标准统一的确认和辅助工作。因此,应当将用益物权视为农业碳汇权的权利属性,将“碳汇利益的获取”作为农业碳汇权的核心权能,从而保障农户从中获得切实利益,最终达成生态保护的终极目标。
三、农业碳汇利益的分配与交易规范
在明确农业碳汇权的用益物权属性的基础上,还需要结合我国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制度框架,聚焦农户最为关心的收益归属与分配问题。碳汇的来源应当包含碳汇原量以及碳汇增量两个部分,碳汇权的客体应当是碳汇增量,也即行为人通过积极行为,使得土地得以增加的固碳量。土地固有的自然碳储量源于土地自身的生态功能,这部分收益应当属于土地的所有权人。而碳汇增量的收益主体应当包括所有权人、承包权人以及经营权人。首先,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国家或者集体,其享有的碳汇权益除前述提到的土地固有的碳汇储量外,还应当享有承包权人或经营权人不当使用导致碳汇减少的生态补偿;其次,对于承包权人和经营权人而言,应当根据促使碳汇增量产生的实际主体,来进行利益分配。对于不存在土地经营权人的情况,碳汇收益理应直接归属土地承包权人。而对于承包方保留承包权、流转经营权的情况,经营权本质是承包的派生用益物权,而碳汇权本质上也属于用益物权,在承包权人转让经营权时,碳汇权也应当一并转让给经营权人。因此,对于经营权人实施积极行为产生的碳汇增量,经营权人应当享有直接的碳汇收益。承包权人享有的仅是收取的租金,但是其也可在订立土地流转合同时与经营权人协商确定碳汇的收益分配比例。有学者主张,土地的所有权人和承包权人在农业碳汇权存续期间负有保持土地完整不被转让、灭失的义务,因此对于碳汇也应当享有一定的收益。这种观点是不成立的,就承包权人与经营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言,与承包人“保持土地完整不被转让、灭失的义务”相对应的权利应当为“收取经营权人支付的土地使用租金”,至于经营权人租用土地后,进行一般的农业生产还是进行碳汇项目开发,均属于其行使土地用益物权的范畴,不应受承包权人的干涉,也没有向承包权人支付碳汇收益的义务。
对于农业碳汇权而言,其直接影响到生态保护的公共利益,因此在农业碳汇交易过程中,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必要的监管,具体而言应当包括碳汇计量的标准制定、监测以及认证等关键环节的介入。碳汇计量通常是碳汇交易过程中可能引发争议的最主要的因素,而对于专业计量,农户不得不选择专门机构进行检测和认定。为鼓励农户广泛参与,应降低农业碳汇的交易门槛,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主动联合专业技术机构,制定统一的碳汇计量标准,发布具体的固碳农业规程和举措,并对碳汇交易的碳汇增量进行准确认定,保障碳汇交易的高效进行,而农户只需按规程要求实施,即可获得碳汇收益。
[作者任伟佳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徐端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本文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25年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自洗钱入罪的正当性及罪数问题探究”(课题号:FXY2025037)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