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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督察制度再升级

来源:半月谈 时间:2025-06-19 14: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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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期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下称《条例》),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作出全面规范,进一步夯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基础,更好发挥督察利剑作用。《条例》有哪些新内容?对生态环境保护有什么重要意义?


制度升级,护航督察


《条例》实施后,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下称《规定》)同步废止。相对之前《规定》而言,此次《条例》所列督察内容更深入、程序机制更完善。作为督察领域基础性、引领性的党内法规,《条例》将成为生态环保督察重要的制度保障。


四川泸州市渔子溪湖湿地公园 刘坤 摄


《条例》明确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两级督察体制垂直贯通,形成“中央督省、省督市县”的治理闭环,有利于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制机制不断健全。


就具体督察内容而言,“区域重大战略实施中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实情况”“环境污染防治、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生态保护修复、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等美丽中国建设方面工作情况”写入《条例》,体现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内在要求,突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服务大局、把握系统观念、走向多维协同的特点。


《条例》还对工作程序和方式作出规定,把过往督察经验制度化,将例行督察和“回头看”、专项督察、生态环境警示片等形式写入《条例》。此外,《条例》进一步对督察定位、督察组织、督察整改、成果运用等内容进行全面规范。


精准督察,实效为先


督察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督察内容包括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督察组进驻期间开展工作的方式包括受理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信访举报,对人民群众举报问题的整改情况开展抽查回访;督察有关突出问题典型案例、督察整改情况主要内容等,按照有关要求对外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近年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持续贯彻落实党中央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有关部署的重要内容,避免和防范督察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和“一刀切”问题。《条例》在“督察成果运用”一章,明确提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精准、有效组织开展追责问责”“对重点责任追究问题进行督办,要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牢牢牵住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敢于动真格,咬住问题不放松,同时,严禁不分情节轻重“一问了之”,更不能为应付督察“滥问责”。


督察更注重实效,体现精准科学的原则。《条例》新设“督察整改”专章,明确被督察对象是督察整改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督察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压实整改责任;规定对督察反馈问题逐项明确整改实施主体、整改目标、整改时限、重点措施和验收单位,做到问题清单化、任务项目化、管理台账化,增强了整改工作的操作性和可评估性。针对不同类型问题,《条例》提出分类施策:立行立改任务要求倒排工期、加快推进;长期任务则按阶段目标有序实施;历史遗留问题要求防控风险、稳妥推进,体现了督察整改工作的科学安排和务实精神。


自2015年督察试点至今,顺利完成两轮督察全覆盖,第三轮完成3个批次督察任务,先后共公开曝光323个典型案例,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共梳理移交744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取得了很好的政治效果、经济效果、环境效果和社会效果。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不断增加,《条例》将党和国家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部署和对督察工作的新要求,转化为新的制度成果,必将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新的实效。(李坤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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