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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森林保护利用规则,服务实现“双碳”目标

来源:中国环境网 时间:2022-07-15 14: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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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中最大的碳库。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决策部署,制定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则,对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升林草资源总量和质量、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具有积极意义。”在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谈及如何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服务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作上述表示。


坚持可持续利用森林资源,巩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一方面,森林作为与湿地、海洋并列的地球三大生态系统之一,在应对气候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方面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另一方面,人类对森林效益的利用有着悠久的历史。


杨临萍表示,近年来,人民法院持续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切实发挥现有森林、草原、湿地、海洋、土壤、冻土、岩溶等自然资源固碳作用。《解释》第十四条在确保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鼓励对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


利用的前提是保护。当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发生冲突时,人民法院坚持生态效益优先。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森林资源民事纠纷10个典型案例中,有一起就颇具代表性。


黑龙江省穆棱市属于东北黑土区的低山丘陵地区。1998年4月,为防治水土流失,加快荒山绿化,改善生态环境,原告穆棱市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常某春签订《荒山承包合同》,经营年限30年,至2028年4月止。由于常某春未依约履行主要合同义务,且擅自非法开垦8块土地耕种。原告于2019年7月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承包地及违法侵占土地,并赔偿三年经济损失13578元,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对于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等严重违约行为,承包方有权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本案对于全面加强黑土地保护具有示范意义,同时有利于引导广大群众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珍惜保护黑土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


加强森林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


2022年6月7日至13日,三部委关于第二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竞争性选拔结果公示,河南秦岭东段洛河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等9个项目入选。


近年来,我国一大批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先后实施,取得历史性成就。与此同时,森林法、草原法等生态保护修复相关法律先后修订,并编制实施了天然林资源保护、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等专项规划,退耕还林还草等政策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杨临萍说,《解释》着力服务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助力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量。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通过灵活运用生态修复、损害赔偿、认购林业碳汇、劳务代偿等多种责任承担方式,推动受损森林生态环境有效恢复。尤其是第十九条,明确认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时,要充分考虑森林生态功能价值,切实加大破坏森林资源侵权行为成本。


记者注意到,在公布的10个典型案例中,有的判决就体现了人民法院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立足森林环境要素特点,创新修复方式,着力促进生态环境功能及时有效修复。


例如,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诉仰某梅等三人森林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人民法院依据林业部门出具的专业意见,制定详细修复方案作为判决附件,明确被告履行修复义务的具体要求,并准许被告自愿交纳保证金作为履行修复义务的担保。


又如,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诉叶某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人民法院考虑到补植树苗有季节性要求,创新适用先予执行司法措施,责令被告根据专业修复意见,在适宜种植时间履行补植义务,最大限度保障了生态环境修复效果。


依法支持绿色金融创新,助力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要求,健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探索碳汇权益交易试点。据了解,我国已将林业碳汇作为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项目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人民法院正在努力探索司法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加强对现代林业的金融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杨临萍说,《解释》第十六条在遵循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基础上,明确依法保护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益、林业碳汇等新型权益提供的担保;第二十条允许当事人通过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明确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意见、不同责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予以适用。


在这方面,有两起典型案例值得介绍。


一起是江西省某农商行诉陈某珍等五人森林资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该案所涉的江西省宜黄县位于全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地区。作为担保物的森林资源资产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金融机构认可抵押财产的价值并依约发放贷款,将林农手中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抵押变为信贷资本。人民法院对林地林木抵押登记效力予以确认,依法保护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权,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有序开展绿色信贷业务。


另一起是湖北省某林业科技公司诉某财产保险公司森林保险合同纠纷案。森林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森林保险。”该案中,人民法院落实绿色金融政策要求,在查明森林火灾面积、损失程度及赔偿金额的基础上,依法支持林业生产经营者的索赔请求,帮助其在灾后迅速恢复生产,有效增强市场主体投资信心,也促进了林业与保险业的互惠共赢,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益司法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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