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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范围征求意见

来源:澎湃新闻 时间:2022-05-12 15: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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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及其专用标识范围(第一批)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官方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21日。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是用于管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活动的官方标志,统一采用“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式样,实行一件实物直接对应使用一枚单独编码的专用标识的加载方式,可作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合法来源凭证。

记者注意到,首批专用标识范围包括人工繁育用作宠物的12种鹦鹉和7种爬行类活体;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成分的药品及中药饮片,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标本,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皮张生产的制品和其它野生动物制品等,其中,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皮张制作的各类皮具(含皮革、毛皮制品)也包含在内。

一件实物直接对应使用一枚独立编码,确保可查验可追溯

征求意见稿共十二条,主要对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中依法取得、使用“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等行为,以及专用标识信息管理和技术要求等作出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确定了专用标识性质及统一式样:一是申明专用标识是国家管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活动的官方标志,擅自制作、加载专用标识无效;二是明确专用标识可作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合法来源证明和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凭据。对应当取得、使用专用标识,但未取得、使用专用标识的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依法进行查处;三是统一采用“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式样,其他式样按无效处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由国家林草局研究制定、调整并公布。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执法监督、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科普教育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对标识范围的调整提出建议。

程序上,征求意见稿规定,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对出售、购买、利用列入专用标识范围的野生动物或其制品活动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或者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依法进行核验,应当一并书面告知其限定使用的专用标识数量。从业单位或个人制作、加载专用标识,应当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全国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传送行政许可决定或核验文书和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涉及的野生动物种类、制品名称、包装规格、外观形态描述等信息,经核对无误后由该中心发布专用标识编码。从业单位或个人,应当在书面限定使用的数量内,制作和加载专用标识。禁止超数量制作、加载专用标识。

征求意见稿规定,专用标识管理实行一件实物直接对应使用一枚独立编码的专用标识的加载方式,制作和加载专用标识须执行统一式样和技术要求,具体由国家林草局授权全国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公布,并建立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信息系统,确保依据专用标识编码可公开、准确查验相对应的野生动物或其制品信息,保证其可追溯。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在国家有特别规定,以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决定对从业活动有特定要求的情况下,即使有关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已加载专用标识,仍适用上述特别规定或特定要求。例如,象牙雕刻品即使加载了专用标识,仍不得商业性销售。

专用标识使用范围不包括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与征求意见稿同时公示的还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范围(第一批)》。本次提出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范围,主要包括,人工繁育用作宠物的12种鹦鹉和7种爬行类活体;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成分的药品及中药饮片,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标本,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皮张生产的制品和其它野生动物制品等,其中,各类皮具也包含在内。

为确保专用标识制度实施过程中严格落实国家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在征求意见稿说明中指出,专用标识的范围限定于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从境外引进、依法按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目前,各地尚未提出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的诉求,暂没有列入专用标识范围。

列入标识范围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其用途须符合国家法律及相关规定。例如:对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国家已明确禁止,不纳入专用标识范围。

另外,列入专用标识范围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其标识技术需具有现实可行性。例如:对非规格包装、零散的野生动物原材料,以及小型昆虫活体等,未列入专用标识范围。

此外,对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有悖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列入专用标识范围。

2003年至今专用标识试点范围已涵盖中成药、乐器、标本等数百种野生动物制品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对因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以及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当按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并明确“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在征求意见稿说明中表示,研究制定本管理办法和标识范围,目的在于落实上述法律规定,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标识管理制度,明确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的法律效力,规范取得、使用专用标识的程序,实现对标识及标识对象等信息的有效管理,保证对标识对象来源的可追溯性。

通过适当的技术手段,在野生动物或其制品上加载专用标识,以便于执法查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来源合法性,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已成为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有效措施之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要求对特定物种或特定产品实施标识管理。

我国于2003年5月1日开始对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现标识试点范围已涵盖中成药、乐器、标本等数百种野生动物制品,用户超过3200多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表示,尽快制定专用标识管理办法、明确标识范围,不仅是贯彻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要求,而且是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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