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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发布,再次明确公众参与及监督权利

来源:深圳人大网、深圳生态环境 时间:2021-07-27 11: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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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2021年6月29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深圳市生态环保领域的“基本法”,也是1994年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升级版”,结合“双区”建设的需要和“可持续发展先锋”的战略定位,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创新。


环境信息披露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对生态环保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生态环境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此次《条例》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章节中,进一步明确了环境信息披露的主体和范围,增设政府、企事业单位、环境专业技术机构等主体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并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以资金、技术、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公益宣传活动。


一是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二是规定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等信息;三是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如实公开本单位的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四是鼓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信息监测、收集、分析、应用,为产业发展、企业经营等提供生态环境保护咨询服务。


一直以来,深圳坚持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作为全国唯一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的副省级城市,一起来看看深圳这部最新发布的《条例》还有哪些亮点吧。


一、关于生态保护和修复


“保护和改善”是传统环保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相较于环境改善,生态修复需要通过更为系统和复杂的方法,使生态系统恢复自我调节功能,这也是生态环保工作的主要目标。为了突出生态修复的重要性,《条例》“保护和修复”一章,充实了生态修复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内容。


01 授权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生态环境保护强制性地方标准


为了提高相关标准的执行效力,《条例》授权市政府相关部门编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生态环境强制性地方标准和严于国家标准的产品环保强制性地方标准,并鼓励企业和社会团体制定和实施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相关企业、团体标准。


02 创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条例》进一步明确细化相关制度,规定区人民政府划定生态环境管控区域评价单元,组织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要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在已经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的区域,纳入重点项目名录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纳入重点项目名录的建设项目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同时,要求市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相关技术规范和重点项目名录。


03 鼓励开展建设项目环境效益评价


《条例》规定“鼓励建设项目开展环境效益评价,重点评价建设项目在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质量改善等方面的积极效益。环境效益评价报告可以作为专项资金补贴、政府投资、绿色投资、绿色产业认定的重要依据。”


04 健全生态修复机制


为了突出生态修复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性,《条例》专门设置了“生态修复”一节,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方式,提高生态系统质量与稳定性。


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对生态功能退化或者丧失区域实施生态修复的主体责任,并对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已建项目组织实施整改;


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完善生态修复标准,并对实施生态修复的重点区域、流域开展生态修复成效评估;


要求围填海项目建设单位依法编制围填海项目生态保护和修复方案,与围填海工程同步实施。


05 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


《条例》突出强化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在加强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保护以及生物安全治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二、 关于污染防治


国家在污染防治方面已有一套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条例》根据深圳实际,对需要通过特区法规调整的、亟需规范的、需要为配套规章文件提供法律依据的内容作出创新、变通、细化和补充规定。


01 强化企业环保主体责任


为了解决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不清晰、危险废物收集管理碎片化、生产废水外运集中处理监管难等问题,《条例》在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已经对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责任和水、土壤、大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作出明确规定的基础上,针对上位法尚未明确规定且我市亟需规范的内容,补充细化了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工业园区经营管理单位的环保责任,并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设立环保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履行其环境保护相关职责,压实企业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在园区内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污染源管理等作出一系列制度设计。


02 建立特定水污染排放限值协商执行制度


为了减轻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条例》借鉴天津和上海的经验,建立了特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协商执行制度,在保障水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允许排污企业执行特定水污染物预处理排放浓度限值,对可以由排污单位和污水处理企业协商执行的情形予以明确,并对协商执行制度的程序进行了规定,进一步加强此项制度的规范性和操作性。


03 加强海域污染防治


为了健全海洋资源开发保护制度,深入推进海洋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全面提升海洋资源开发保护水平。《条例》专门设置“海域污染防治”一节,完善海域污染防治工作制度。


三、关于应对气候变化


为了突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重要性,《条例》专设一章,对应对气候变化一般性工作、碳达峰和碳中和、碳排放权交易等进行了规定。


01 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一是要求制定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和碳中和路线图,推动重点行业绿色低碳转型; 二是建立本市碳排放管控机制,授权市政府制定重点行业碳排放强度标准,并将碳排放强度超标的建设项目纳入行业准入负面清单; 三是规定在本市碳排放达峰后,年温室气体排放量预期达到三千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项目,应当制定碳中和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是推动能源低碳发展,逐步提高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 五是制定和执行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广东省标准的绿色建筑标准,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


02 完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


一是建立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制度,通过设定固定总量的排放额度,约束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单位的年度碳排放; 二是支持排放权交易机构创新碳市场交易品种,增加生态系统碳减排指标和碳普惠指标; 三是建立碳普惠机制,对小微企业、社区家庭和个人的节能减排行为进行量化,引导全社会绿色低碳生产生活。 四是鼓励企业开展造林绿化、森林抚育等增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的措施和行动。


此外,为了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条例》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优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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