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舟”没挡住城建巨浪
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哈尔滨市决定建设高架桥跨越森林植物园。2003年,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保护条例》,第11条规定“不得在植物园内新建城市公用设施”。然而,法律的“诺亚方舟”没能挡住城建的巨浪。(4月20日新华网)
尽管有法律作为保护神,尽管无论省建设厅还是省林业厅都否定了高架桥方案,省林业厅还专门向黑龙江省人大报告此事并提出建议:或地下隧道通过,或绕行,或缓建。然而,这都被哈尔滨市建委视作笑话,因为按照工程进度表,哈尔滨保健路打通工程根本没有时间走法定程序。
这让人想起一则旧闻,美国佛罗里达州温特斯普林斯市一项耗资8亿美元的大型建筑工程正在进行,因为人们在当地一座手机信号塔上发现了一个白头鹰巢而被迫中断。根据相关规定,鹰巢600英尺(183米)以内不得有任何大型建筑工程。让白头鹰巢享有特权的,是相关规定。因为,虽然“迫停”将造成巨大的损失,却被认为是必须付出的代价,否则,若因此违法,必将遭致更大的损失。显然,如果违法成本不足以让违法者止步,这种保护也必然脆弱,甚至形同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