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中国网 >  动物 >  正文

女子转让西沙玳瑁 部门:国家保护动物不许私养

来源:南海网-南国都市报|0 时间:2013-01-05 00:00:00

字号

  女子网上转让收养西沙玳瑁

  海洋与渔业部门:国家保护动物不许私养

  南国都市报1月4日讯(记者利声富)3日,网友“淡定别淡漠”公开在网上称,因条件所限,欲以8800元公开转让收养半年的西沙玳瑁,并在网上公布手机号码。南国都市报记者从三亚市海洋与渔业局了解到,玳瑁属国家二级水生保护动物,没有经营许可证不得买卖玳瑁以及其标本。同时,即使玳瑁及其标本不用于买卖,作为私人圈养或收藏也是不允许的。

  网友“淡定别淡漠”在网上发布寻善者转让收养西沙玳瑁称:偶然机会从渔民手中购买解救一西沙玳瑁,长约58公分、宽约38公分,收养约半年,因本人条件所限不便继续收养,拟放生又怕游不远又被捕捉生死难测,故寻有缘善者转让,按我购买原价8800元即可,望善者继续收养,她会为您带来好运!电话18907610XXX。此帖发出后,有的网友说非法收养玳瑁是违法行为,违法必究。也有网友说如果是真心想放生,方法很多。可以请渔民帮忙,毕竟渔民能去远海捕鱼。

  根据网上所留电话,南国都市报记者拨通电话后,一位接电话的女子称,该玳瑁还没有人愿收养。随后,记者表示没有这么多钱,但有爱心收养这只玳瑁,价格能否少点时,接电话的女子称价钱还可以少点。可当记者问她具体地址在哪,想上门看后再商量时,该女子改口称她在外面有事,等会再联系。但过后,记者拨打其电话时,她均称在外面有事过后再联系。

  三亚市海洋与渔业局有关负责人称,玳瑁属国家二级水生保护动物,没有经营许可证不得买卖玳瑁以及其标本。同时,即使玳瑁及其标本不用于买卖,作为私人圈养或收藏也是不允许的。

  对于非法买卖、运输玳瑁等行为该如何处罚。

  海南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文山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罚款。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对有关走私和出售玳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按规定,买卖幼体玳瑁每只最高可处罚6万元。虽然网友称她当时要是不从渔民手里买下来,眼看着要被卖到海鲜档去了,收养免其被吃或做成标本。但她当时买卖已经违法,现在又准备以原价格8800元转让,符合非法买卖条件。如果该网友真担心那只玳瑁再次被捕捉,可以交给海洋或者渔业部门,拿到深海放生。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