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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通州一废油销售商偷排废水,被判支付91.8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来源:中国环境 作者:崔祝进 沈慧敏 时间:2023-05-06 17: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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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诉程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程某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918033元。该案件是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办理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过长达两年的磋商与诉讼,终于将程某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追偿到位。


本案中,被告程某系废油销售商。案外人潘某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租用位于通州区石港镇的场地用于废油加工处置,潘某从被告程某等人处联系到废油货源,后指使他人从被告程某处收购、装载废油,运至通州区石港镇进行处置,在处置的过程中将含油废水暗管偷排至兴石河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2019年1月以来,被告程某明知废油系危险废物且潘某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仍非法向潘某销售废油3889.6立方米。2021年12月,程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同时,因其造成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该案案情复杂,涉案人员不仅有直接倾倒废油的潘某,还有包括程某在内的数家上游产废单位及中间商,通州生态环境局通过分析研判,并征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意见,确定了赔偿方案。经数次磋商,其中6名当事人与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付清协议约定的赔偿金。另有两名当事人拒绝承担相应责任,也无意愿再作磋商,程某即其中一名当事人。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通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程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是通州生态环境局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首次实践,这一办案过程将行政磋商与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有效衔接,法院对该案件的判决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全面推进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对其他类似案件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同时,该案件也作为南通市唯一典型案例入选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全省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为基本原则,是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有效手段,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坚实制度保障。


“下一步,我们将秉承‘不等不靠、自我加压、主动探索、先行先试’的精神,找准定位,认识再提高,举措再创新,责任再压实,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持续深入推进作出新的贡献。”通州生态环境局局长张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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