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黑山县某禽业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规定私设排污口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24日,锦州市生态环境局黑山分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黑山县某禽业有限公司厂区南墙外70米处雨水沟旁设有直径约20公分的排污口,连接该公司厂区内冷库,用于排放冷库的冷却水。经查,该禽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主要从事禽类屠宰加工业务。企业配套建设有污水处理站,按规定,其所有生产废水需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得对外排放。此次发现的排污口违规排放行为,违反了企业废水处理相关要求 。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鉴于该公司初次违法,且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两日内完成整改任务,封堵了非法增设的排污口,做到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案涉畜禽屠宰加工产生的废水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企业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环境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在本案的查处过程中,从企业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小微企业民生因素,准确把握和运用自由裁量权,及时消除环境污染风险。本案虽最终虽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但对违法行为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有效帮助屠宰企业自觉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也彰显了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温度与尺度。
二、北镇市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4日,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发现,北镇市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2025年2月1日至3日废水总排口总氮数日均值连续三天超标。接到问题线索后,锦州市生态环境局北镇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调查,经过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审核,未发现异常,数据真实有效。另经调查,超标原因为春节期间污水处理厂的进水量陡然增大,药剂投放不及经调查,超标原因为春节期间污水处理厂的进水量陡然增大,药剂投放不及时,EBIS生化处理系统菌群中毒,导致出水口总氮污染因子日均值连续三天分别超标0.116倍、0.247倍、0.036倍。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参照《锦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裁量标准,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
本案是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系统开展非现场检查,从而推动现场检查的典型范例。执法人员通过远程监控、收集、分析及研判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数据,精准发现排污单位的超标排放问题,依据监测数据及时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极大提升了环境监管效能。同时,帮助排污单位正视管理漏洞,切实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增强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严格依法、依规生产和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维护区域生态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