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阻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然而,总有人在蝇头小利的驱使下,以身试法,铤而走险,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近日,枣阳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王某、畅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0年10月,被告人李某、王某、畅某共同出资,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租赁位于枣阳市兴隆镇湖北某机床有限公司旧厂房西车间,采用酸蚀和磷化等氧化工艺从事金属表面处理加工。
2021年3月,该车间改造完成后正式运营,在加工生产过程中进行氧化处理产生的废酸水未经处理,通过西车间排污口排向无防渗漏措施的厂房水沟,水沟排向车间西侧厂房总排污口,后直接向外排放。
2021年4月7日,经群众举报,被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查获。经专业机构检测,该厂房西车间排污口水质PH值为0.23,厂房总排污口水质PH值为1.67。2021年12月,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李某、王某、畅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
庭审中,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畅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王某、畅某犯污染环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三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认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处罚,有悔罪表现,对其均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李某、王某、畅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未经处理的废酸水,直接向外排放,污染了环境,构成了犯罪,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蓝天、碧水、净土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法官提醒,无论个人或企业,在经营致富的道路上,都应以保护环境为己任,切不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眼前经济利益,否则,污染环境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