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自治区围绕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这一核心目标,狠抓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这一关键节点,通过分类规范整治、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全过程监督管理等举措,持续改善全区水环境质量。2022年全区重点流域国考断面优良水体比例76%,较2017年提升19.3个百分点,达到有监测记录以来最好水平。黄河内蒙古段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兴安盟哈拉哈河(阿尔山段)被评为国家首批美丽河湖优秀案例之一。
水里倒逼岸上 以管促治推进水质改善
为切实履行好机构改革转隶到生态环境部门的新职能,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先后组织开展了两轮全区入河排污口排查复核,对排查出的排污口全部纳入监管台账,并积极探索,于2021年制定出台了《关于现阶段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从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台账建立、监督监测、设置审核等四方面入手加强监督管理。实施入河排污口月监测制度并纳入水环境形势分析会商,对水质差的入河排污口向地方通报预警,推动解决排污口上游的污染问题,由此带动了一批污水处理厂和管网建设、雨污分流改造等基础设施补短板工程。呼和浩特市完成了62处雨污管网混接改造,班定营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提前2个月投入运行,从根本上解决了雨污溢流问题,小黑河三分闸前断面水质消劣任务提前完成,2022年水质达到Ⅳ类,同比提升了2个类别。包头市紧盯关键时段和重点部位,完成雨污混接点整改589处,新建再生水管网20.8公里,2022年10月以来,四道沙河入黄口断面水质已消除劣Ⅴ类。
2022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强化了“查、测、溯、治、管”全过程管理,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审批,推动实现排污口数量压减、布局优化、设置规范。与此同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率先谋划启动了全区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西北诸河五大重点流域水环境容量及河流纳污能力核定,旨在摸清各流域“家底”,为全区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和河湖治理保护提供有力支撑,推动建立精准、科学的流域生态环境空间管理体系。
赤峰市从2020年起持续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制定了专项整治方案,清理整治入河排污口108个,保留的135个入河排污口全部安装了在线监控设备,开展了规范化建设。强化管道暗线监管,构建“源-网-厂-口-河”排水全过程监管体系,利用管道机器人对污水管网进行全面探测、排查,发现违规设置排口、偷接暗管、管道破裂等97个问题全部列入清单完成整改。强化重点区域监管,对70余家纳管企业安装流量计、pH、浊度仪等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极大规范了纳管企业排污行为。强化工业园区污水源头管控,建设了红山经济开发区进水水质监控预警站,对超标进水提前发出预警,保障了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运行,2022年,红山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水质达标率为100%。
深挖水资源节约集约潜力 吃水大户蝶变转型
黄河流经内蒙古843.5公里,流域内7个盟市处于干旱半干旱地区,降雨量少,生态环境脆弱,水资源量和水环境容量十分有限。与此同时,流域内能源资源富集、产业集中度高,水的“供、需、排”矛盾较为突出。为破解这一难题,内蒙古坚持“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三水统筹,以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为契机,推动煤化工等重点耗水企业补链升级,深挖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潜力,有力推动了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黄河内蒙古段在鄂尔多斯境内流长728公里,占到86.3%。这里年平均降雨量265.2毫米,蒸发量近3000毫米。作为极度缺水城市,鄂尔多斯市以管住管好“小口子”的决心,倒逼岸上各类污染源规范化整治,全面提升工业废水、农田退水、城市中水循环利用率,协同推进减污降碳节水增效,取得了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的双赢。近年来,鄂尔多斯市组织煤化工企业开展高盐水分盐、结晶技术攻关,突破技术瓶颈后,全面推行了煤化工行业超滤、反渗透、高效蒸发技术模式,与国家煤炭加工利用协会共同举办7次煤化工高盐水处理技术论坛,进一步探索实施高浓盐水与氯碱行业协同处置,该技术被生态环境部列为国家先进水污染防治示范技术。鄂尔多斯市32家大型煤化工企业实现废水“零排放”。伊金霍洛旗、乌审旗全力推进矿井水提标处理,通过“沉淀过滤-专项除氟-浓缩结晶”方式,使矿井水基本达到地表水Ⅳ类水质,用于矿区工业生产、城市绿化、生态补水等。推动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在城镇污水处理厂下游配套建设人工湿地,达标尾水通过湿地深度净化,基本达到地表水Ⅳ类水质后回用于工业配置、小区绿化等,全市中水回用率达73.4%,煤矿疏干水回用工业企业量达63.6%,农田退水回用于工业企业量达24.5%。星光不负赶路人,2022年,鄂尔多斯市成功申报国家首批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为下一步持续推进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优化审批流程 全程跟踪问效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持续推动提升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效能,明确自治区和盟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结合自治区“两优”专项行动,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缩短受理时限,印发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工作指南(试行),推动各地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基本编码、设定依据等基本要素与自治区保持一致,确保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结时限等在全区范围内统一。近年来,自治区依法审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企业入河排污口71个,逐个明确排污口排放标准和排污总量,对完成审批的入河排污口即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系统,强化执法监管。
下一步,自治区将持续推进入河排污口“查、测、溯、治、管”工作,以全面查清连接排污口和污染源的“排污通道”为重点,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推进美丽河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