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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以采代探”被判罪,高院裁定发回重审

来源:生态中国网 时间:2023-04-07 19:4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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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及一桩“以采代探”的非法采矿案,内蒙古包头市达茂旗赛乌素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赛乌素公司”)董事长高跃跃一审被判非法采矿罪等4项罪名,其中,仅因犯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一罪,被判无期徒刑。


然而,高跃跃及其代理律师对一审判决不服。理由是:当地自然资源局认为高跃跃在由探矿证向采矿证过渡期间的开采行为,有当时的特殊政策背景;不管是赛乌素公司还是合作的第三方民爆公司,均持有合法的涉爆作业证件,且所有爆炸物均在公安机关的严格管控下使用,基于此,当地公安局治安大队还曾出具证明,称赛乌素公司“在爆炸物品管理和使用过程中,无任何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也无任何爆破事故发生”。


近日,高跃跃家属收到二审裁定书,内蒙古高院经不开庭审理认为,包头中院一审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此案中,关于高跃跃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及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争议未息。相关刑法专家指出,随着各地不同层级专项治理活动的开展,非法采矿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各地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处置尺度不一,是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相关边界亟需厘清。


当地自然资源局称是边批边建项目


2020年3月22日,赛乌素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高跃跃被警方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刑拘。次月,包头市扫黑办发布通告,公开征集高跃跃违法犯罪线索。通告中除提到高跃跃“指使巩宏理等人进行非法拘禁行为”外,“还于2006年开始进行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


2021年,高跃跃等9人被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至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9人被控4宗罪,分别为非法采矿罪,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寻衅滋事罪及非法拘禁罪。


检方起诉,寻衅滋事罪涉及一起采矿纠纷,非法拘禁罪涉及一起家庭纠纷,非法采矿罪及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则涉及高跃跃公司旗下西皮金矿的“以采代探”行为。


回到2005年12月,高跃跃的赛乌素公司通过拍卖程序,从核工业西北地质局208大队买下西皮金矿。2006年12月30日,赛乌素公司获得由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核准的西皮金矿探矿权。


获得探矿权后,赛乌素公司进行了系列前期工作,包括划定矿区范围、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提交审查等,以办理采矿许可证。2013年1月23日,依据评估结果,赛乌素公司缴纳了资源价款256.87万元。


《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规定,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探矿权人在其勘查的区域内申请采矿权不得采用招拍挂的方式。2022年12月8日,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侯艳芳在《人民法院报》发表观点认为,上述规定是为了保障探矿权人获得采矿权而进行的程序设置,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具有相当程度的排他性。“究其原因,探矿权人进行了开采的前期投入,若最终不能获得采矿权,其投资权益难以保护,这不利于鼓励探矿权人积极投入成本探索矿产资源。司法实践多采取只要探矿权人完成了相应的工作,原则上就将采矿权赋予探矿权人的做法。”


不过,直至2014年9月15日,赛乌素公司才取得西皮采区的采矿许可证。何以采矿证办了数年?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非法采矿案后,曾去函达茂旗自然资源局,该局对“西皮金矿2008-2013年期间非法采矿事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研判”,并在其出具的《关于包头市公安局扫黑办商请提供达茂旗赛乌素金矿相关情况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中表述,“主要原因是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单位几次易主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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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茂联合旗自然资源局的《复函》(部分)


高跃跃及其他被告人被指控的非法采矿罪,即是在赛乌素公司取得探矿权至取得采矿许可证期间(2008年至2014年8月)的行为。


包头中院一审认定,2008年2月17日,被告人高跃跃代表赛乌素公司与被告人丘文华、廖天祥签订《承包合同书》,由被告人邱苏生、丘文华、廖天祥等人承包西皮采区采矿业务。后三人在西皮采区非法开采黄金。2011年5月31日,被告人刘树文代表赛乌素公司再次与邱苏生签订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书》,继续由上述三人承包西皮采区进行非法开采。期间被包头市达茂旗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4次,处罚的原因均为该矿“以采代探”。


一审开庭中,对于“以采代探”的做法,高跃跃的辩解是,“当时达茂旗是国家贫困旗,达茂旗政府出台过文件,好多矿山企业都在没有采矿证的情况下采矿。”


对这个“政府允许”的说法,达茂旗自然资源局在《复函》中表示:“2008年至2010年间,全旗当时的基本政策是以‘工业立旗’为主导思想,鼓励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或持有探矿证等相关手续的企业开采生产。赛乌素金矿西皮采区就是在这样的政策环境下开始生产建设的。因此,该矿可视为边批边建项目。”


不过,这一“特殊政策背景”未被包头中院考虑为出罪理由,一审判决认定高跃跃等人构成非法采矿罪,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不等。


整治非法采矿各地尺度不一 


高跃跃二审辩护律师朱明勇在上诉意见中指出,达茂旗自然资源局的《复函》作为重要证据应当被高度重视。该《复函》不但指出“政府鼓励边批边建”的政策背景,更是对于法院据以定罪的行政处罚的背景和过程,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定性。


《复函》称,达茂旗自然资源局在2008年至2013年期间对西皮采区疑似“以采代探”进行了3次行政处罚,由于当时办案条件所限,一没有地质及采矿专业技术人员,二无GPS定位设备,三无计量及检测手段,导致案件中没有鉴别是采矿还是露天采场剥岩、没有具体的违法地点、更没有对现场采出的石料进行计量和样品采集分析,只是依据当事人笔录简单取证作出了行政处罚。《复函》称,“查处的可能是企业提前进行地表覆盖层剥岩,为今后开采开拓工作做准备,实质上并没有开采矿体。”


《复函》还指出,“该矿矿石类型均为氧化矿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行业标准《岩金地质勘测规范》矿产资源/储量估算工业指标要求,对氰氧化矿石为 0.5 克/吨,即小于 0.5 克/吨的不是矿石,应属围岩(废石)。根据当时的笔录记载,采出‘矿石’品位均在 0.20-0.30 克/吨之间,这样品位的岩石在该矿区较为普遍,均视为围岩(废石),不具有经济价值,不能认定为矿石。”


《复函》还提到,该矿在2005年之前,核工业208大队已在此地进行了一定规模的开采和堆氰,当时的开采范围、开采深度、采出矿量、品位均无记载,无法核定其开采界限;而针对赛乌素公司行政处罚中的“矿石量”、“品位”等也既无矿量计量,也无品位检测报告,且具体开采地点不明,鉴定工作无法进行。


多名律师介绍,近年各地纷纷开展涉矿专项治理,非法采矿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在办案过程中他们发现,各地对于该类非法采矿案件,甚至是内蒙古自治区不同地市,其处理尺度也不一致。


比如,与包头相邻的鄂尔多斯市,公检法曾于2021年8月联合发布“工作指引”,对于非法采矿罪的认定问题,明确行为人积极办理采矿许可证的相关手续,取得探矿权、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等审批手续情形下,“一般不宜按犯罪论处”。


2023年3月31日,内蒙古锡林浩特市检察院对一起类似情形、已有探矿权且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期间而进行开采的内蒙古锡林河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严打非法采矿犯罪保护环境资源安全


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持续开展“昆仑”系列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犯罪活动,侦破了一批重大案件,为守护好绿水青山、维护好环境资源安全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接下来我们看一些典型案例。


1、内蒙古巴彦淖尔乌拉特前旗铁矿等开采违法违规问题突出


2022年3月,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内蒙古自治区发现,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矿山大面积露天开采严重破坏当地脆弱生态环境,位于乌拉山山脉的采矿许可开采区域绵延30余公里,对当地脆弱敏感的生态环境造成威胁。乌拉特前旗共有在期矿山85家,其中露天矿山45家,露天开采集中区域在荒漠草原中形成一座座“天坑”和尾矿废渣堆积的“山丘”。特别是低品位铁矿开发的生态破坏问题尤其突出,采坑面积达5430亩,占全旗露天矿采坑面积的一半以上;采坑、排土场、尾矿库等违法侵占草原。督察组现场抽查的8家露天矿山,无一按照规范进行开采和修复,植被破坏严重,生态修复难度极大。


2、河北承德兴隆县非法采矿问题突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2022年3月,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河北省发现,承德市兴隆县一些矿产企业采矿权到期后未重新申领采矿许可证,无证采矿问题突出。大规模无证开采矿石导致山体严重破损,矿坑及其周边支离破碎,地表大面积裸露,严重破坏自然生态。督察发现,兴隆县帅宝矿业公司水泉甸子石灰岩、铝土矿矿区在其采矿许可证2021年2月到期后无证非法采矿,至2022年2月共计开采矿石24万吨。兴隆县鸿基矿业公司的三道川露天铁矿和大西沟露天金矿两处矿区采矿许可证早已过期,通过卫星影像图比对及现场督察发现,2018年以来,两处矿区先后多次无证开采矿石23万吨。一些地方非法开采矿石现象猖獗,挂兰峪镇三拨子村羊鼻子岭铁矿2021年3月因非法开采5.5万吨矿石受到行政处罚后,2021年11月又非法开采矿石15.4万吨。


兴隆县一些采矿企业为非法获取利益,不惜违法侵占自然保护区。督察发现,挂兰峪镇六拨子村一采矿点非法侵占六里坪猕猴省级自然保护区。通过卫星影像图比对及现场督察发现,2019年9月以来,该采矿点非法开采矿石6.5万吨,非法侵占自然保护区实验区44亩,破坏一般公益林12亩。


3、黑龙江东宁某煤矿非法采矿案


2021年6月,黑龙江省东宁市公安局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侦破一起非法采矿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经查,2021年4月至5月,东宁市某煤矿在采矿许可证到期、自然资源部门已下达停产通知的情况下,在东北虎豹国家公园试点区内非法开采原煤1.8万余吨。


4、浙江新昌俞某华等人非法采矿案


2021年6月,浙江省新昌县公安局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侦破一起非法采矿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经查,2021年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俞某华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项目施工为掩护,非法开采玄武岩8000余立方米,造成地形地貌发生改变,破坏耕地20余亩。


5、福建上杭陈某辉等人非法采矿案


2021年4月,福建省上杭县公安局根据有关部门通报线索,侦破一起非法采矿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经查,2021年3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陈某辉等人以原地浸矿方式非法开采稀土 10余吨,对山体植被和稀土资源造成严重破坏。


6、山东济南阚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


2021年9月,山东省济南市公安机关根据有关部门通报线索,侦破一起非法采矿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经查,2020年4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阚某某以建设农业特色采摘园为掩护,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非法开采灰岩矿14万余立方米,严重破坏山体结构。


7、河南淇县马某杰等人非法采矿案


2021年12月,河南省淇县公安局根据有关部门通报线索,侦破一起非法采矿案,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经查,2019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马某杰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承包河南省淇县某景区的名义,组织人员在该景区非法开采石灰岩79万余吨,毁坏林地30余亩,造成地形地貌明显改变。


8、宁夏青铜峡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非法采矿案


2021年9月,宁夏自治区青铜峡市公安局根据国务院第八次大督查第十六督导组通报线索,侦破一起非法采矿案,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经查,2017年以来,宁夏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范围,组织人员在青铜峡市峡口镇非法开采砂石240万余立方米,非法开采面积1000余亩,对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9、广西兴业刘某雨等人非法采矿案


2021年5月,广西自治区兴业县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侦破一起非法采矿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1名,查获稀土原矿5吨。经查,2021年3月至5月,犯罪嫌疑人刘某雨等人出资,并勾结当地相关人员大肆盗采稀土,对山体结构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10、内蒙古赤峰克什克腾旗违规采矿,生态破坏问题突出


2022年4月,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内蒙古自治区发现,赤峰市克什克腾旗黄岗梁铁矿区现有内蒙古黄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岗矿业公司)和克什克腾旗西北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矿业公司)两家采矿企业违规占用黄岗梁国家森林公园采矿选矿,公园内建有7个采区、7家选矿厂、4座尾矿库及相关辅助工程,每年采选铁矿及其它伴生矿合计约340万吨。经核实,两家采矿企业的3个采矿权均未落实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有关规定,长期违规开采,矿区面积合计为24.97平方公里。


督察发现,两家采矿企业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突出,多次被当地有关部门处罚。仅2018年一年,这两家企业就因扬尘污染和废水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4次,2019年以来,又因非法占用林地被处罚4次,涉及非法占用林地126亩。现场督察还发现,大量尾矿和废石露天堆放,未采取防雨、防扬尘、防流失措施,污染较为突出。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作为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是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不仅会造成国家资源损失,还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甚至引发地质灾害风险和安全生产隐患,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多年来,为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我国持续打击非法采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矿藏属于国家所有,非法采矿不仅会造成矿产资源流失,还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国家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未经许可擅自采矿的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如果你发现非法采矿行为,请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全民合力遏制非法采矿,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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