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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保护修复监管体系初步建立

来源:法治日报 时间:2024-06-11 09: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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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监管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必然要求,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必然要求。


  记者近日从生态环境部了解到,近年来,生态环境部切实履行生态保护和修复监管职责,坚持政策法规标准制定、监测评估、监督执法、督察问责“四统一”,初步建立了生态保护修复监管体系。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表示,新时代我国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全国生态环境系统要持续推进生态保护修复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强化“全过程”“全链条”监管,推动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工作迈上新台阶。


瞄准问题监督责任落实


  “近年来,祁连山、秦岭等生态破坏问题的产生,凸显对生态这一重要领域实行外部监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生态环境部自然生态保护司司长张玉军直言不讳地说。


  曾经,祁连山、秦岭曝出的生态破坏问题,给这些地方的生态环境一度留下了“疮疤”。


  违法违规砍伐林木、大肆开矿、密集建设小水电,周边企业偷排偷放问题屡禁不止,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不力等,致祁连山局部环境受损严重。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发出通报,上百人被问责。自此,祁连山经历了一场猛药去疴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整治:牧民从祁连山保护区核心区迁出;持证矿业权全部退出、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水电站完成分类处置,生态流量得到落实;旅游项目完成整改和差别化整治……


  秦岭也曾因违建别墅问题,2018年被中共中央办公厅通报。随后,1194栋违建别墅被彻底整治,4557亩土地被收归国有,一批相关责任人被严肃处理,最终换来违建别墅区域全面复绿。


  “疮疤”不见了,但留下的思考是深远的。如何做好生态修复监管工作,是生态环境部一直在努力的方向。近日,生态环境部在海南省五指山市召开了全国自然生态保护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生态保护修复监管首先是对重点领域开展外部监管的制度性安排。张玉军坦言,这一安排考虑即与祁连山、秦岭等生态破坏问题的产生有关。会议明确,生态环境部门是站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高度,履行对生态保护和修复的外部监管职能,监督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开发者乃至监管者履行生态保护修复责任是否到位。


  会议还明确,生态监管是对自然资源公益属性的监管。自然资源既有经济属性又有生态公益属性。生态环境部门是代表生态公益属性的监管,侧重于监管自然生态的服务功能,评估在区域尺度是否提升了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生态环境部门监管从方式方法上是问题导向性的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和修复监管,主要是瞄准问题。无论是生态保护修复监测、评估,还是督察执法,目的都是为了发现问题,推动整改,举一反三,形成长效机制。


推动区域生态整体性保护


  在明确生态环境部门生态保护修复监管的职责定位的基础上,黄润秋要求生态环境系统突出问题导向,围绕发现问题、交办整改问题、监督执法、督察问责这条主线开展工作。


  从发现问题入手,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问题开展监测和针对性评估,既要用好常规生态监测方法和手段,更要用好现代化遥感监测手段,不断提高监测主动发现问题能力。


  着眼推动问题交办整改,建立生态环境部门内部工作协同机制、部门间协同机制以及国家与地方协同机制,确保问题有效交办并推动整改到位。


  地方之间的协同机制也非常重要。在这方面,秦岭治理已经给出了有益的经验探索。去年12月,生态环境部推动建立了秦岭地区跨区域生态保护协同合作机制,在西安召开首届轮值联席会议,指导陕西等7省市签署合作备忘录。


  近年来,秦岭生态环境持续向好,但水土流失严重、生态退化等问题依然存在,违规开发等生态破坏问题时有发生。“从整体来看,秦岭主体在陕西,但在地理范围上涉及了河南、湖北等6省1市,依据地理单元开展整体保护十分必要。”张玉军举例说,丹江口水库位于秦岭的湖北、河南交界处,但实际上水库70%的水量来自秦岭陕西段的汉江和丹江,因此只有多省协同保护才能确保秦岭的生态涵养功能,实现“一库净水永续北送”。


  基于以上考虑,生态环境部推动建立了上述“秦岭机制”,其目的是在加强数据共享、共商共治、联合调查、科技支撑、合力宣传等方面实施区域联动的生态保护和修复监管,共同下好秦岭生态保护“一盘棋”。


  记者了解到,在“秦岭机制”下,目前已初步完成秦岭地区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掌握秦岭生态家底。并组织开展生态破坏问题查处,实现秦岭地区卫星遥感监测全覆盖,下发两批疑似问题并组织各省开展现场核实,对生态破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张玉军透露,生态环境部将借鉴“秦岭机制”经验,在黄河流域、长江经济带的重点区域,例如晋陕大峡谷、洞庭湖鄱阳湖、赤水河流域、黑河流域等区域,逐步探索建立生态保护协同机制,推动区域生态整体性保护。


严格问责完善制度机制


  对于生态保护修复监管来说,强化监督执法和督察问责非常重要。


  如黄润秋所说,要充分发挥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用,进一步强化“绿盾”行动,严肃查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并严格问责,推动举一反三、完善制度机制。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第三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正在开展中,重点在于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取得新进展。目前,7个督察组已全面进入下沉阶段,各督察组积极受理转办群众信访举报,深入一线、深入现场,查实一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已公开曝光两批典型案例,有力夯实了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一个值得关注的细节是,截至记者发稿前,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已公开曝光109个涉及生态破坏的典型案例。


  “绿盾”行动也被过去的实践证明,是一把指向违法违规破坏生态环境的“利剑”。来自生态环境部的统计数据显示,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共发现并查处5000多个生态破坏重点问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点问题整改完成率已达99.1%,实现了人为干扰数量和面积明显“双下降”,基本扭转了侵占破坏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的趋势。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时期。生态环境部在扎实推进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工作上,还有一系列工作要做。按照黄润秋的要求,要完善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制度体系,推动将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制度纳入法治轨道,研究制定生物多样性评价标准,加快推动完善各地区生态保护修复监管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体系。


  全方位推进生态状况评估和保护修复成效评估,开展第五次全国生态状况变化调查评估,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三北”工程等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开展动态监测和评估。


  加大生态破坏问题查处力度,持续推进“绿盾”重要生态空间强化监督,研究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外重要生态空间生态破坏问题查处机制,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严厉打击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


  探索创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开展生态系统支持服务和调节服务评价及结果应用试点,支持各地依托“两山”基地打造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综合示范样板。


  持续夯实生态保护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生态保护修复综合监管平台,加强生态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监管业务培训,开展典型脆弱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重点专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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