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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印发意见推进实施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

来源:中国环境 时间:2024-01-19 19: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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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9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和《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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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率先推进


两份文件均明确坚持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率先推进,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市场等条件,确定分区域、分阶段改造任务。


在推动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方面,文件明确,到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取得明显进展,力争50%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区域内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基本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到2028年底前,重点区域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基本完成改造,全国力争 80%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


在推动实施焦化企业(含半焦生产)超低排放改造方面,文件明确,到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力争60%焦化产能完成改造;到 2028年底前,重点区域焦化企业基本完成改造,全国力争80%焦化产能完成改造。

明确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清洁运输要求等


两份文件明确了水泥、焦化行业企业超低排放的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及无组织排放的具体控制措施。


水泥企业的超低排放要求在基准含氧量 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 10mg/m3、35mg/m3、50mg/m3。


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要求在基准含氧量 8%的条件下,焦炉烟囱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氨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 10mg/m3、30mg/m3、150mg/m3、100mg/m3、8mg/m3;生产废水处理设施非甲烷总烃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 100mg/m3。其他污染源颗粒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 10mg/m3。


值得注意的是,水泥、焦化行业的超低排放明确了清洁运输要求。进出企业的物料、产品、原燃料等采用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 80%。如果达不到的企业,汽车运输部分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


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相关企业要求更高。如企业位于重点区域,清洁运输比例达不到 80%,则要求2025 年底前,新能源汽车替代比例不低于 60%,其他运输部分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


文件要求,相关企业厂内使用新能源运输车辆(2025 年底前可采用国六排放标准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采用新能源,无对应产品的,则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满足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2025 年底前可采用 国三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不能稳定实现超低排放的,视情节取消相关优惠政策


同时,文件对达到超低排放的水泥、焦化企业明确了达标时长要求,每月至少 95%以上时段排放浓度小时均值满足要求。


作为开展超低排放改造的主体,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累计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严格按照指标要求和相关技术文件开展评估监测。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可报送当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鼓励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指导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


在监管层面,两份文件明确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焦化企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动态管理台账,组织“双随机”检查,对不能稳定实现超低排放的,及时调整出动态管理名单,视情节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并向社会公开。


对超标排污企业、未按证排污企业,依法依规处罚;对弄虚作假、偷排偷放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记者薛丽萍)


原文: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401/t20240119_10642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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