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甘孜州公安局通报了7起破坏生物多样性犯罪典型案例,涉及非法捕捞、盗伐林木、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破坏生物多样性犯罪。据甘孜州公安局森警支队支队长任跃武介绍,在“林草警务”创建工作的助推下,去年共侦办相关刑事案件158件、抓获嫌疑人213名,移送起诉案件130件,移送起诉嫌疑人200名。
盗伐冷杉94棵,3人获刑
2022年1月12日,白玉县公安局民警在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日常巡逻巡查过程中,发现热加乡也康村偏远山沟内有大量被盗伐的原木和加工锯材。
经查,尼麦某某、担某、平措某3人有重大作案嫌疑。经工作规劝,1月15日,三名嫌疑人到白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经鉴定,被砍伐林木系冷杉,共94棵,材积191.689m³,蓄积368.630m³。
最终,平措某某、担某、尼麦某某三人被白玉县人民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共0.9万元。
白玉重特大盗伐林木案
胆大包天,团伙4A景区盗窃树木
2022年5月17日,雅江县公安局掌握西俄洛镇有人非法运输林木至云南出售的线索后,布控侦查,锁定涉案人员5名,固定盗窃树木现场1处,扣押柏木活树2棵(经鉴定,为密枝圆柏1棵,价值2.25万元,大果圆柏1棵,价值3.1万元),扣押涉案挖掘机1台、大型货运车1辆。
经查,红某等四人在雅江县康巴汉子村4A级旅游景区内采用机具将柏树连根拔起,装车后同买家邓某进行交易,进而将树木运输到云南进行销售,获取暴利。最终,被告人邓某被雅江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红某、甲某、仁某、尼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盗猎猕猴94只,11人获刑
2021年12月23日凌晨,泸定县公安局318国道烹坝治安卡点查获胡某林、刘某蓉、王某等三人非法运输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现场挡获猕猴39只,车辆2台。通过专案组全案侦查,共抓获高某某、胡某林、刘某蓉、王某等犯罪嫌疑人13人,移送起诉11人,查清涉案猕猴94只,涉案价值94万元。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高某某、胡某某等11人被泸定县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四年六个月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9.6万元。
泸定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猎杀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3人被提起公诉
2022年10月6日,稻城县公安局在工作中查获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死体3只(熊死体2只、獐子死体1只),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8件(经鉴定,麂子制品1件、獐子制品5件、猕猴制品2件),并进一步扩线,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13人。
经查,犯罪嫌疑人廖某怀、杜某贵等人猎杀、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熊,犯罪嫌疑人泽仁某某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2022年12月15日依法移送起诉至稻城县人民检察院。
非法捕捞水产品,三人获刑
2022年8月11日凌晨3时许,道孚县公安局民警在日常巡逻中发现一辆形迹可疑的皮卡车,随即对车辆进行盘查,发现非法捕捞工具,经进一步侦调,抓获犯罪嫌疑人卢某、曹某、童某等三人,查获非法捕捞工具198件,渔获物33尾(经鉴定,石爬鮡24尾,长丝裂腹鱼9尾)。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被告人卢某、曹某、童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道孚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男子被罚款1万余元
2022年10月25日,泸定县公安局民警接线索举报后,会同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泸定县大坝村教育园区大渡河边现场挡获非法捕捞嫌疑人王某,查获渔获物16尾(经鉴定,黄石爬鮡11尾,齐口裂腹鱼1尾,大渡裸裂尻鱼1尾,峨眉后平鳅3尾)非法捕捞工具刺网32张。
泸定县人民检察院鉴于王某非法捕捞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予起诉,向泸定县农牧农村科技局提出检察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1月4日,泸定县农牧农村科技局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合并罚款人民币11600元。
76.0388公顷森林因山火受灾,因通讯公司员工违规操作引发
2022年2月16日14时27分,九龙县公安局110情指中心接群众电话报警称呷尔镇呷尔村热枯组山上发生火灾。经过连续4日扑救,火灾扑灭。森林火灾受灾森林面积76.0388公顷,经济损失478.0484万元。
公安机关通过侦调,认定起火原因为该县某通讯公司光纤牵引钢绳与呷尔镇白塔砖厂自用380V钢芯铝绞线B相、C相搭接短路,熔断物弹出后落地引燃草丛,引发森林火灾。白塔砖厂自用380V输电线路施工单位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三名责任人违反相关操作规程,监管不到位,明知该项目存在风险隐患,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被告人杨某宫、杨某文、倪某三人,被九龙县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个月、八个月。